【新唐人2012年5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第699号解释,汽车驾驶因拒酒测而遭处分吊销驾照及3年内不得考领驾照,并无抵触宪法比例原则、宪法保障人民行动自由及工作权的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条4项前段规定,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同条例67条2项前段又规定,汽车驾驶人曾依前开规定吊销驾照者,3年内不得考领驾照;同条例68条另规定,汽车驾驶人因首开规定受吊销驾照处分者,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照。
分别持有普通、职业大货车驾照的两名驾驶,因驾驶重机车外出时拒绝酒测,被监理所裁罚新台币6万元、吊销各级车类驾照及3年内不得考领驾照的处分,导致失去驾驶工作。
分别承审两案件的法官及合议庭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抵触宪法比例原则及工作权、生存权保障的疑义,因此声请释宪;大法官将两案合并审理。
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第699号解释,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拒酒测驾驶的相关处罚,不抵触宪法比例原则,也与人民行动自由及工作权保障的意旨无违。
解释文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处罚规定是为考量道路交通行车安全,保护大众权益,目的正当;该规定也可杜绝驾驶人以拒绝酒测逃避刑事公共危险罪责处罚的侥幸心理,且无可达成相同效果的较温和手段。
此外,解释文指出,职业驾驶人本应更遵守交通法规,况且警察执行时已先行劝导并告知拒酒测的法律效果,受检人已有所认知而仍执意拒绝酒测,处罚规定尚未过当。
解释文也提到,立法者宜针对不同情况增设分别处理的规定,使能斟酌个案情节而为妥适处置,而有关酒测的检测方式、程序等,也宜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规范制定。
这次释宪计有大法官林锡尧、陈春生、陈碧玉、罗昌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汤德宗提出部分协同暨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李震山、汤德宗、黄茂荣、叶百修共同提出不同意见书。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35条4项前段规定,汽车驾驶人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测试之检定者,吊销其驾驶执照;同条例67条2项前段又规定,汽车驾驶人曾依前开规定吊销驾照者,3年内不得考领驾照;同条例68条另规定,汽车驾驶人因首开规定受吊销驾照处分者,吊销其持有各级车类之驾照。
分别持有普通、职业大货车驾照的两名驾驶,因驾驶重机车外出时拒绝酒测,被监理所裁罚新台币6万元、吊销各级车类驾照及3年内不得考领驾照的处分,导致失去驾驶工作。
分别承审两案件的法官及合议庭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抵触宪法比例原则及工作权、生存权保障的疑义,因此声请释宪;大法官将两案合并审理。
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第699号解释,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拒酒测驾驶的相关处罚,不抵触宪法比例原则,也与人民行动自由及工作权保障的意旨无违。
解释文指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处罚规定是为考量道路交通行车安全,保护大众权益,目的正当;该规定也可杜绝驾驶人以拒绝酒测逃避刑事公共危险罪责处罚的侥幸心理,且无可达成相同效果的较温和手段。
此外,解释文指出,职业驾驶人本应更遵守交通法规,况且警察执行时已先行劝导并告知拒酒测的法律效果,受检人已有所认知而仍执意拒绝酒测,处罚规定尚未过当。
解释文也提到,立法者宜针对不同情况增设分别处理的规定,使能斟酌个案情节而为妥适处置,而有关酒测的检测方式、程序等,也宜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规范制定。
这次释宪计有大法官林锡尧、陈春生、陈碧玉、罗昌发提出协同意见书;大法官汤德宗提出部分协同暨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李震山、汤德宗、黄茂荣、叶百修共同提出不同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