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明定侦查不公开范围

2012年05月2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5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5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检察官等除依法或维护公共利益,在侦查中执行职务知悉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给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人员。

提案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廖正井下午受访表示,原本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不公开的规定文字太简单,常造成检调人员跟告诉代理人解读不同,警察、检察官会不经意泄漏案情;因此这次特别规定,不得对“执行职务以外的人”揭露。

廖正井也说,过去法务部只有侦查不公开的作业要点,没什么拘束力,因此这次也透过附带决议要求司法院会同行政院一起订定作业办法,订定前要开公听会,制定后还要送到立法院备查。

现行条文规定,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开揭露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明确规范检察官等相关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给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的人员。”并要求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订定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

立法院院会也通过附带决议,司法院应于法案通过后5个月内,会同行政院制订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于制订前应举行公听会,邀行政院相关机关,如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及民间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广纳各界意见。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应包含违反侦查不公开相关调查程序,制订后送立法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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