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保险理赔便民化

2012年06月0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6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5日电)为方便病人申请保险理赔,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规定诊断书应以中文记载,所记病名如与保险契约病名不同,另以加注方式为之。

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医疗法第76条规定,医院、诊所如无法令规定之理由,对其诊治的病人,不得拒绝开给出生证明书、诊断书、死亡证明书或死产证明书。开给各项诊断书时,力求慎重,尤其是有关死亡的原因。

新增文字为“前项诊断书如系病人为申请保险理赔之用者,应以中文记载,所记病名如与保险契约病名不一致,另以加注方式为之”。

该条文并规定,医院、诊所对于非病死或可疑为非病死者,应报请检察机关依法相验。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蔡锦隆说,医院帮病人开具的诊断书中记载的病名,往往与病人投保的病名不符,以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病人或家属为理赔须诉诸法院,造成医院、病人及保险公司间对簿公堂,严重妨害被保险人权利。新制上路后,病人权益可进一步获保障。

立法院会并通过2项附带决议,包括为维护病患权益,行政院卫生署应于1个月内成立“病历中文化推动小组”,研拟进行医学名词统一中译工作,以维护病患知的权利。

另一项附带决议,为解决保险理赔争议,兼顾病人申请保险理赔的需要,卫生署应与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个月内研拟“医疗病名与保险病名中英文对照表”,有助于釐清诊断证明书病名与理赔的认定,降低医、病与保险公司三方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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