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社会宅弱势户须3成

2012年06月07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6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7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郑丽君等人提案,针对住宅法“社会住宅”定义中,出租给特殊情形或弱势户的法定比例,由10%调升至30%,全案将提院会讨论。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下午初审通过民进党籍立委郑丽君、邱志伟、蔡其昌等人提案,将社会住宅原本法定保障10%出租给社会弱势等特殊身分的比例,调高至30%,委员会主席陈其迈宣布,在场委员无异议不需经党团协商,将提院会讨论。

郑丽君提案指出,住宅法第3条明定“社会住宅”定义“由政府兴办或奖励民间兴办,专供出租之用,并应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但斟酌现况,应调高至30%,才符合社会需求,以及保留政策初衷。

内政委员会初审也通过,目前行政院核定的5处社会住宅、台北市其他公营出租住宅,以及新北市浮洲及林口A7两处合宜住宅的出租户数,也须依住宅法第3条规定的比例,保留给法定的弱势户及特殊身分者。

营建署长叶世文说,“住宅法”去年底通过,今年12月13日正式上路,是一部新法,只租不售的社会住宅10%租给弱势户的比例,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协调后的共识,地方政府忧比例过高会引发“邻避效应”,维持10%已很困难,不过委员会初审通过,尊重立院意见。

此外,委员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张庆忠临时提案,内政部应清查全国已实施都市计画范围内人口数达计画人口的地区,依都市计画法规定,在1年内将范围内300坪以上公有建筑用地,变更为公园绿地或公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