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权状遗失 9旬翁判缓刑

2012年06月13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6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3日电)一名90岁的陈姓老翁为让长女单独继承房屋,为免其他子女来抢,立遗嘱还不够,甚至谎报所有权状遗失再申请补发,将房屋卖给长女。法院日前将他判刑,并给予缓刑2年。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陈姓老翁与妻子于民国54年间买下位于台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上的某房屋及土地;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权状都由陈妻保管。

陈男希望长女能在他死后独自继承房屋,于95年8月间立遗嘱,但担心其馀4名子女可依法主张特留分,因此改以买卖方式达到让长女独自继承房屋的目的。

陈男于同年8月25日前往地政事务所向承办人员谎称土地及建物的所有权状遗失,立下“书状灭失切结书”后申请补发。陈男于98年间与长女签订买卖契约,以新台币1876万多元卖给长女,并完成移转登记。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陈男素行尚佳,犯罪时年满80岁可依法减刑,以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处他3月徒刑、减为1月15日,得易科罚金。审酌他的犯罪动机及犯后坦承犯行等,给予缓刑2年,全案还可上诉。

相关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