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举报法官勾结清算组侵占国有资产

【新唐人2012年6月24日讯】《破产法》第24条、最高院《破产案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24、25、26、33、34条对“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做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与省高法《七条禁令》中还明确了“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和以下人员不得违法担任管理人:

1、在一定时期曾经济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叶光曾受贿、被市纪委查处)。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郑宪光:林化厂破产法人;现为国投公司职员)。

3、三年内曾与债务人有财务雇佣或服务关系(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该关系)。

4、曾是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国投公司占股42%,比其他股东高200倍)。

5、还指定破产企业另一股东担任债权人主席(全伟基:选举时只18人举手,谎报超半数)。然陈勇、王敏违法指定以上人员担任“福安酒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撬门窃走(法律规定应办理严格移交手续)会计帐本,大肆销毁收入凭证、篡改帐目:将资产超过债务数十倍的国有企业,造假成“资不抵债”(谎报尚差5205.26万)中饱私囊。暗中私收欠款数千万。已发现隐瞒、偷逃销售、现金收入1540万元(附上明显的证据:酒渣销售现金540万、销售提货联1000万的会计原始凭证各一张,并附清算组负责人李榕林承认的“帐上无该款”的书面签字一份)。还狡辩“他小金库的钱”,可以不上帐。

我们多次对其指导清算“收入不上帐”的行为提出质疑,陈勇、王敏07年接案至今,有悖“一丝不苟、扎实严谨的司法良知”承诺。指使郑宪光、汤乐新多次篡改帐目(但掩盖不住贪污、侵占的真相),并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销毁会计凭证中国家批文,篡改职工集资(附:在会计凭证中撕毁的国资委批文及造假明细一份),采取法律禁止的“部分先偿”手段来转移资产,既坐地分赃、又挤占清偿款,一箭双雕。简直是对法律的亵渎与玷污。致使本应公开、透明的破产真实帐目,至今未公布。因此,恳请为维护法纪依法查办!挽回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附:联名签字及被毁灭的部份原始凭证及证据、及一个会计对破产清算内幕自述于后供查

举报人:陈幼生6635116 李小夫18959360699
郭家祥13599807348

2012年5月13日

背景:酒厂破产前,被举报人(叶光、郑宪光、汤乐新及民二庭法官)早将原帐中(原资产超过债务几十倍、造假成“资不抵债”)资产缩小、造假扩大债务(无中生有地谎报了酒厂欠被举报人单位2700万等假帐,并隐瞒占股42%的股东身份),谎骗:以厂房变更为商住用地及设备全部拍卖变现,用以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还差5205.26万元。

07年陈家东书记被骗,签出了:由政府负责将厂房变更为商住用地供他们拍卖用以安置职工和清偿债务的承诺;

清算组成员欣喜若狂,公布要在本年内结束破产。将38亩多厂房造假评估为3000多万,并阴谋将事先已在帐中隐瞒下来的3000多万欠酒厂的应收款,暗中陆续收入私囊,谋划利用职便串标买下该厂房,待升值到数亿元时卖出私分。没料到所隐瞒收入及私收欠款等违法事实及证据败露,因此07年无法结束破产程序。

09年,李转生书记发现了陈家东书记被骗,英明做出了“由政府收购该厂房,经清算组全额上报职工安置(包括社保、医保、费用)及清偿债务总额,政府全额足数拨款的决定”。彻底摧毁被举报人私收欠款、利用职便串标买下该厂房的阴谋。

之前,被举报人曾扬言:均以假帐手法,在福安破产过30几家企业,都(侵吞资产后)做到债权人0清偿,从未失手。这次疏忽的原因:以前的债权人都是公家、私人很少,没人去找帐;这次多是私人,帐没做好被发现,搞得很被动。现在不仅厂房没拿到,连收入腰包的欠款3000多万,举报人还来争。要出手段让债权人0清偿,才能平息以前30几家破产企业的职工和债权人没话讲。

因此被举报人丧心病狂地蓄意采取拖交各项保险金、利用保险金逐年上交标准提高、来挤占清偿款。又毁灭国家批文和会计凭证,采取违反法律明确禁止“先偿部分债务”的手法来转移资产,把政府拨款用光,达到0清偿的目的。

继而用攻守同盟,抵赖隐瞒私收的3000多万应收款、销毁会计收入凭证、拒绝体现真实帐目的罪恶行径。幸参与清算的会计已经在销毁收入凭证过程留了一手,足供体现真实帐目。所以被举报人六、七年来真实帐目不公布,一直翻来覆去的篡改,但仍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

举报人深知他们的用意,提出条件最终归纳两点:1、另加500万元给他们三人体现真帐;2、陈幼生等的配合他们体现真帐。叶光等曾“清廉”地盖上大公章答应在陈幼生等的配合下体现真帐,之后却用3把大锁锁住帐证,阻止体现真实帐目。这难道还不够说明问题?


对破产程序未依法清算、毁灭大量帐证的补充建议

《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的初衷:旨在审查财务漏洞,挽回经济损失;决非放任国有资产在财务上被违法偷逃而不予追究。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岂不成一纸空谈?所有确实被违法销毁的帐证,不管是清算组所为、还是林斌所为,清算组都应根据现存帐证,对审查、体现、还原帐目的真实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否则,07年清算组列走了占总额百分之二十几(772.3万元 + 5万元“债权”)的破产费用究竟什么用途?

假如清算组成员仍冥顽不化,坚持以“林斌销毁的、不能体现真帐”为借口,继续负隅顽抗,拒绝体现真帐。敬请贵领导责成清算组请教陈幼生等,可以教他根据现存帐证数据体现真帐。
特向贵领导提出几点建议供考:

1、清算组必须承认:之前清算审计报告(完全有悖帐款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帐表一致的会计起码要素),酒渣收入及销售单据(第三联)业务发生的帐证确实不完整,甚至后项(第三联)被毁灭地一张不剩。导致举报人不慎丢失第三联后,不能与原帐核对补回(之前不慎丢失均可补),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清算组应承担凭证灭失的责任,保证遗失单据的核对补领。

2、对破产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法律明确规定应入帐的部份,应责成其入帐体现;即使清算组成员因秉性道德败坏、已经丧失了起码的执业道德底线,而决定了这伙人非侵占国有和他人财产不可的话,那也只能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应入帐的空子上我们退一步,让他们钻部份法律的空子。但强调法律有明确规定该入帐的应入帐体现!

3、对清算组毁灭职工配股集资60万等项的会计凭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请严加查处,千万别让其阴谋得逞:(叶光等的阴谋——虚列田书记及各部门领导形式上挂名参与管理人、清算组,不让知道内情、钱到手后,把责任推卸给他们。上级来查——让未参予清算、毫不知情的李榕林去顶罪;以后职工和债权人来骂——就说田书记是最高领导,要骂就骂田书记)


注:被举报人如有否认,请求当面对质,不必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