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来云仙缆车 判缴娱乐税

2012年07月18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7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7日电)新北市政府先前以乌来云仙乐园的空中缆车属游乐设施,向乌来观光公司课征娱乐税;乌来观光公司认为缆车是运输工具,打行政官司争取免课税。行政法院判乌来观光公司败诉。

乌来观光公司今天表示,因无法连络上公司内可对判决回应的主管,暂无法回应,公司也会等收到判决书后再研议后续对策。

根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新北市税捐稽征处主张,乌来空中缆车是招徕游客的重要卖点,是乌来观光公司经营云仙乐园所一并提供的娱乐机能设施,游客购买入场券搭乘空中缆车时,已进入云仙乐园服务范围,因此依规定课征99年9、10月的娱乐税共新台币6万多元。

乌来观光公司则主张,缆车是民国53年间架设,当初设立目的与现在的功用,都是作为交通运输工具使用,不是娱乐设施,平常也会有林班、台电、电信工程人员搭乘缆车,但这些人绝非游览。不能因为缆车位于云仙乐园内,就认定是云仙乐园的娱乐设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缆车具有广泛景观视野,乌来观光公司自身在揽客的云仙乐园简介里也强调“...迈向21世纪的云仙乐园...配合推出新型空中缆车”等字样,显示乌来观光公司已把缆车视为云仙乐园的娱乐设施,实际营业也证明缆车与云仙乐园有不可分的属性,因此判乌来观光公司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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