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权 外国人收容天数减

2012年07月28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7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28日电)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今天表示,经修法后,目前涉案外籍人士收容天数大幅降低,显示政府重视受收容外国人的基本人权。

过去外界曾质疑国内的外国人收容制度“以收容之名,行羁押之实”,移民署提案修正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条相关规定,去年底生效实施,即便有犯罪涉案嫌疑的外国人,在未判决前,仍需捍卫他们的人权,改采“责付、限制居住方式替代收容”。

移民署长谢立功说,经统计涉案受收容的外国人平均收容天数,自142.75天(民国100年1月1日到12月8日),降到75.08天(100年12月9日至101年6月30日),显示政府重视受收容外国人的基本人权。

为落实“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移民署主动修法对于“暂予收容之行政目的是为顺利执行强制驱逐出国”,明定“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为限,因此,使外籍人士收容代替羁押的情形走入历史。

修正后的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收容期限原则以60日为限,必要时得延长收容60日,以一次为限。”谢立功说,收容期满后,受收容人就得以限定其住居或附加其他条件后废止收容处分,人权也受到保障。

谢立功表示,在修法前,移民署台北收容所近1年的外籍人士平均收容天数是159天,宜兰收容所则是147天,新竹收容所118天,南投所132天。在100年12月9日修法至今,台北所外籍人士的平均收容天数是71天,宜兰所76天,新竹所67天,南投所82天,平均天数减少几乎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