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7日电)劳保局今天提醒,领老年给付之后,如果再受雇工作,职业工会无法替退休会员办理职业灾害保险,但可请雇主加保劳保“职业灾害保险”。
劳保年金在民国98年元旦施行后,于97年12月31日以前有劳保年资者,可选择1次请领老年给付;劳保年金施行后,初次参加劳工保险者,不可选择1次请领老年给付,经劳保局核付后不得变更。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说明,请领老年给付者是已退出职场者,一般而言不能再加保“就业保险”及“劳保普通事故保险”。但基于奖励雇主雇用银发族、分担职灾赔偿责任的原则,二度就业受雇者仍可以透过雇主,加保“职业灾害保险”。
劳保局指出,职业工会与二度就业受雇者,因没有受雇关系,所以无法替退休会员办理“职业灾害保险”。
劳保年金在民国98年元旦施行后,于97年12月31日以前有劳保年资者,可选择1次请领老年给付;劳保年金施行后,初次参加劳工保险者,不可选择1次请领老年给付,经劳保局核付后不得变更。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说明,请领老年给付者是已退出职场者,一般而言不能再加保“就业保险”及“劳保普通事故保险”。但基于奖励雇主雇用银发族、分担职灾赔偿责任的原则,二度就业受雇者仍可以透过雇主,加保“职业灾害保险”。
劳保局指出,职业工会与二度就业受雇者,因没有受雇关系,所以无法替退休会员办理“职业灾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