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惠速审法 苏建和案定谳

2012年08月31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8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1日电)缠讼21年的苏建和案,高院再更三审判决苏建和等3人无罪。受惠于速审法规定,苏案不得上诉即告定谳,结束漫长诉讼。

民国99年三读通过的刑事妥速审判法,主要条文包括案件审理逾8年,被告可声请减刑;审理逾6年、更审3次以上且多次获判无罪,检方不得上诉;重罪羁押最长8年。

其中,速审法第8条规定,审判时间超过6年,经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发回后,于更审前曾经同审级法院有2次以上无罪判决者,就不得再上诉。这项条文让不少缠讼已久的案件尘埃落定。

前十项运动国手古金水于88年8月间被控涉入立荣航空班机爆炸案,花莲地方法院一审判10年徒刑,二审判决7年6月徒刑。古金水不服,上诉最高法院,结果全案诉讼进入不断发回更审的程序。

花莲高分院于93年2月更一审宣判无罪后,检方认为古金水难脱涉案嫌疑,仍坚持继续上诉,但花莲高分院更二审、更三审、更四审都陆续做出无罪判决。

去年5月间,更五审仍做出无罪判决,花莲高分院宣告,全案审理已超过6年,且高分院所做的更审无罪判决已超过2次,依据速审法第8条的规定,不得再上诉最高法院,才让缠讼12年的古金水无罪定谳。

另有一件发生于80年9月间在基隆的车祸案件,一名驾驶联结车的白姓司机与对向联结车相撞,对向司机死亡,白姓司机81年3月间被检方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一审、二审、更一审都判处白姓司机8月徒刑;更二审改判无罪;除更五审又判有罪,高院更三审、更四审、更六审至更八审都判决无罪,让一件刑度不高的案件在法院更审近20年,直到更九审再判无罪,才以速审法第8条规定判白姓司机无罪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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