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9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管瑞平苗栗县10日电)一名男子偷旧单车被苗栗检方声请简判处刑,苗栗地院以查无失主认定不构成窃盗罪驳回,经检方抗告成功,法院将重新审理。
苗栗县钟姓男子去年8月间涉嫌多次偷窃停放在竹南火车站后站的脚踏车,得手后骑至资源回收场变卖,经检警侦办,钟男前后共偷窃5辆脚踏车,依窃盗罪嫌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但苗栗地方法院简易庭法官以“审查结果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为由,驳回声请。
法官认为,窃盗罪的成立,是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此案查无脚踏车失主,可能已遭弃置,检方所提证据,又仅有钟男自白供称车辆并未上锁、资源回收场业者警询笔录等,欠缺其他实质举证可认定男子构成窃盗,因此裁定驳回简判声请。
不过,检方不服,认为遭窃的脚踏车放置于火车站,显然是一般通勤族所持有的物品,属于“具通常知识经验一般人所通晓的事实”,且被告也坦承“偷到脚踏车后,马上骑到资源回收场变卖”,因此,向法院提起抗告。
苗栗地院合议庭认为,尽管检方无法提出脚踏车失主以供查证,但根据被告供词,也不能说证据“显”不合于窃盗罪构成要件,今天裁定检方抗告成功,撤销原裁定,并发回苗栗地院简易庭审理。
苗栗县钟姓男子去年8月间涉嫌多次偷窃停放在竹南火车站后站的脚踏车,得手后骑至资源回收场变卖,经检警侦办,钟男前后共偷窃5辆脚踏车,依窃盗罪嫌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但苗栗地方法院简易庭法官以“审查结果显不足认定被告有成立犯罪可能”为由,驳回声请。
法官认为,窃盗罪的成立,是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此案查无脚踏车失主,可能已遭弃置,检方所提证据,又仅有钟男自白供称车辆并未上锁、资源回收场业者警询笔录等,欠缺其他实质举证可认定男子构成窃盗,因此裁定驳回简判声请。
不过,检方不服,认为遭窃的脚踏车放置于火车站,显然是一般通勤族所持有的物品,属于“具通常知识经验一般人所通晓的事实”,且被告也坦承“偷到脚踏车后,马上骑到资源回收场变卖”,因此,向法院提起抗告。
苗栗地院合议庭认为,尽管检方无法提出脚踏车失主以供查证,但根据被告供词,也不能说证据“显”不合于窃盗罪构成要件,今天裁定检方抗告成功,撤销原裁定,并发回苗栗地院简易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