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披露个人资料 港新罪

2012年09月26日港澳
【新唐人2012年9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吴显申香港26日电)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今天公布,将修订现行的条例,未来凡未经资料拥用者同意而披露个人的资料,将被订为新罪行。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蒋任宏今天讲解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内容,包括会订立新罪行和加重罚则。

条例修订的范围,包括披露未经资料拥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将订为新罪行;至于容许父母或监护人代资料当事人给予订明同意。

重覆违反条例者,修例后可罚款5万港元和监禁2年;如持续重犯,可处每天罚款1000港元。

新修订的条文,最快可在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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