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车险 续保重新保通知不同

2012年10月09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0月9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9日电)金管会表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的续保通知及重新投保通知不一样,民众应了解生效、保险保障的期间有所不同,避免保障有空窗期。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表示,依据强制汽车责任险法规规定,续保通知是保险公司必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的30日前通知要保人续保,如果保险公司怠于通知而使原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之内,发生保险事故,在要保人办好续保手续,起始期追溯到原保险期,保险公司仍须负给付责任。

而重新投保通知,金管会表示,要保人如果原保险期间届满仍未投保,保险公司要在届满后30日之内要再通知要保人重新投保。

续保通知与重新投保通知不同处,金管会解释,保险期接续的起迄时间不同,续保通知的保险期间与前一年的保险期间是衔接的;而重新投保通知是保险期间与前一年的保险期间不衔接。

金管会举例,如果原保险期间是民国101年1月1日到102年1月1日,保险公司要在届满的30日前通知,要保人也办了续保手续,接续保险的时间便从102年的1月1日到103年的1月1日。

如果要保人在届满时,如102年的1月1日没有投保,保险公司要在30日之内再通知重新投保,如在102年1月15日寄发重新投保通知。若要保人直到102年2月10日才投保的话,保险期间就不会与原保险期间接续,强制车险的有效期间则为102年2月10日至10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