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夫携新妻同住侵权 遭驳回

2012年11月0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淑芬台中5日电)台中市谢姓女子离婚协议,拥有儿子监护权,可永久居住前夫房屋,但前夫却带再婚妻入住,谢女提告要求迁出,台中地院驳回。

台中地院今天判决指出,谢女与詹姓男子结婚,生有1子,两人在民国95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谢女监护、詹男每月支付扶养费新台币6000元,谢女可永久使用詹的某房屋,不得强迫她搬走,水电等杂支由詹支付。

谢女指控,詹男在96年间不顾她的反对,带越籍女友入住3个月后迁离;98年2月间又再搬回,且将新婚妻的户籍迁入,有违离婚协议约定,侵害她对房屋的管领力,要求詹男及新婚妻迁走。

詹男指称,他当初约定提供房屋给前妻使用,是为减轻前妻扶养儿子的压力,但并未排除他及他的家人使用。

台中地院认定,双方约定的永久使用权,仅成立使用借贷关系,同意谢女若不愿搬走,可永久居住,若无契约特别约定,谢女应无排除所有权人使用的权利。

台中地院认为,詹男房子有3房,谢女与子各住1间,詹男与新婚妻搬入同住其中1间房间,并未侵害谢女居住权,谢女告诉被判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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