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6日讯】在四年一度的大选年,11月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是美国大选的日子,俗称超级星期二(Super Tuesday),2012年的大选将于11月6日举行。美国目前有3亿多人口,大约有三分之一会参选,每个成年的美国公民都有投票权,他们是选民。但是最后谁会胜出,并不完全取决于选民的投票(popular votes),而是取决于538张选举人票(electoral votes)。这538个选举人,被称为“选举团”(electoral college),其人数基于各州在参众两院的议员人数确定。2012年,美国共有100位参议员,无论州的人口多少,每州2位,这是宪法规定,永远不变的;2012年美国50个州共有435位众议员,每州众议员的人数根据各州人口的多少确定,总人数也随着美国总人口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还有3位选举人,所以总数是538。因为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是联邦政府的领地,所以他们既不算众议员,也不算参议员,平时在国会立法投票时他们没有投票权,只是在大选时才有选举权。
选择选举人的程式因州而异,通常是两党在各州的大会上提名,或是在州的党派中央委员会上投票选举。通常选举人是对政党有贡献的人物,他们可能是州政府的官员,党派的领导人,或是与总统候选人有私交,或是总统候选人的政治盟友。
严格地说起来,当选民在大选中投票时,他们并没有真正将选票投给自己想选的总统候选人,而是决定自己州的议员将如何投票。例如,你投票选举奥巴马,其实你是命令你的州的议员保证投民主党候选人的票。如果一个州共有10张选举人票,40%的选民投民主党的票,60%的选民投共和党的票,那是不是该州的10位选举人中将有4位投民主党的票,其他6位投共和党的票呢?不是的。如果这个州正好有4位民主党的议员,6位共和党的议员,一旦共和党得到的选民票胜出,则该州所有的10位议员都得投票选举共和党的候选人。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该州的议员(通常)才会分别投各自所代表的政党的票。换言之,两党的候选人争夺一个州,任何一个党只要得到微弱的多数,哪怕只是一票之差,便能赢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即“胜者全赢”(winner takes all)。这种总统大选的规则是美国宪法第二条和1804年的第12修正案所规定的。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内布拉斯加和缅因州不采取胜者全赢的程式。如果一位总统候选人得到全州的多数选民票,便赢得两张选举人票,在一个国会议员选区(congressional district)得到多数选民票,便赢得一张选举人票。换言之,每个国会议员选区产生一位众议员,拥有一张选举人票,谁赢得一个选区的多数选民票,这张选举人票便归谁。此外每个州有两位参议员,拥有两张选举人票,谁赢得整个州的多数选民票,这两张选举人票便归谁。所以内布拉斯加和缅因州的选举人可能分别投票给不同的总统候选人。
目前美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必须多数当选,换言之,无论奥巴马还是罗姆尼,都必须得到270张选举人票才能当选。如果除了民主、共和两党之外还有其他政党或无党派人士参选,而其中得票最多的政党候选人得票未能超过半数,那该怎么办呢?正因为历史上曾经有过这种例外的情况,所以才有1804年的宪法第12修正案。在无人得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所有各州无论人口多少,都具有1票的选举权,无论哪位候选人在超过半数的州胜出,便可以当选为总统。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一位候选人在人口最少的26个州胜出,这26个州的选民人数仅占总人口的18.06%,该候选人还是能胜出。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两次,第一次是1801年的汤姆斯•杰佛逊,第二次是1825年的昆西•亚当斯,他们便是由众议院选出来的。
在大选前,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会进行民意调查,预测各位候选人得到选民的支持率,通常误差是上下百分之几。今年11月6日星期二,选民将到投票站投票。在加利福尼亚日落之前,至少有一个电视台会宣布哪位候选人获胜。半夜时分,其中一位候选人将宣布得胜,另一位候选人将承认落选,但是这并非正式的选举结果。电视台预测选举结果的方法是“出口调查”(exit poll),即在投票站的出口处调查选民实际投票的情况,从而推算出选举的结果。但是投票后调查并不精确,只是随意抽样(random sampling),在两位候选人旗鼓相当的州,往往需要具体清点所有的选民票后才能确定到底由谁胜出。
大选年12月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各州的选举人将到各自的州府正式投票,投票完毕后,接任总统和副总统才正式产生。问题是,公民投票和选举人正式投票之间为什么会有大概一个半月的时间差呢?在19世纪,因为交通不便,点票和汇总很耗时,选举人到州府的旅行时间也很长。如今交通方便,更有电脑点票,这段时间主要用来解决双方可能产生的控诉对方违反选举规则的争议,若是双方得票率非常接近,这段时间将用来重新点票。
选举人投票制有其不公平之处。反对者认为,使用全输、全赢的方法,可能导致某个候选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的“选民票”(popular votes)少于对手,却因为得到多数的选举人票(electoral votes)而获胜,这样选出来的总统不能代表全体选民的意愿。这种情况在历史上确实出现过。
根据选举人票分布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候选人只要得到11个人口大州的选票,哪怕在其他39个州一票都没得到,便能当选总统。美国共有12个人口大州:
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纽约、佛罗里达、宾夕法尼亚、伊利诺伊、俄亥俄、密西根、新泽西、北卡罗来纳、乔治亚和佛吉尼亚。
以上的12个州是选举的大票仓。只要赢得其中11个,便能得到270张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此外,纽约和东部的一些大州是民主党的天下,如果民主党在这些州以压倒优势大获全胜,许多选民票会被浪费掉。而共和党在西部及南部的一些人口小州只要以微弱多数获胜,那怕只差几千票,也能囊括那些小州的全部选举人票。显然,如果把东部大州多馀的选票分多润寡到一些小州,那就足够赢得若干个小州所有的选举人票。赢得选民票而无缘问鼎白宫的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发生过四次。
第一次是1824年。当时美国还没有普及选民投票,有的州还是通过州议会确定选举人。那次大选的两位候选人都是民主共和党人(Democratic-Republican)。克劳福德(William H. Crawford)共得到40,856张选民票,占11.2%,却赢得了41张选举人票,他的对手克雷(Henry Clay)得到47,531张选民票,占13.0%,却因只得到37张选举人票而落选。
1876年,美国共有369 张选民票,获得185张便可以当选。共和党候选人海斯(Rutherford B. Hayes)共得到4,036,298张选民票,却赢得了185 张选举人票,他的对手民主党人提尔顿(Samuel J. Tilden)得到4,300,590张选民票,比对手多近30万票,却因只得到184张选举人票而落选。
1888年,美国共有401 张选举人票,获得201张便可以当选。共和党候选人哈里逊(Benjamin Harrison)共得到5,439,853张选民票,却赢得了233张选举人票,他的对手民主党人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以第22任总统的身份参选,得到5,540,309张选民票,却因只得到168张选举人票而落选。四年之后的1892年,克利夫兰卷土重来,击败哈里逊,再次当选第24任总统。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的小布希和戈尔之争。当时美国的候选人票已经达到538张。小布希(George W. Bush)共得到50,456,002张选民票,却赢得了271张选举人票,戈尔(Al Gore)以在任副总统的身份参选,比小布希多得50,999,897张选民票,却因只得到266张选举人票而落选(其中一人弃权)。
当时佛罗里达共有25张选举人票,第一次点票小布希只获得微弱多数,且小布希的弟弟杰布(Jeb Bush)是佛罗里达的州长,有人怀疑杰布帮助他哥哥作弊。戈尔阵营要求重新计票,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允许重新清点总共大约6,000,000张选票中的175,037张选票。在机器点票过程中,有的选票没有被计算,有的则被重复计算。因为机器的设计有问题,无法辨认遗漏和重复清点的选票,所以只能大约估计,机器清点总数与实际票数并不相符。
在Volusia郡,遗漏和重复清点的选票与机器清点的数位不符。在Orange郡,所有的选票都被重新清点。在Broward郡,选举委员会没有报告第一次机器所遗漏和重复清点的数字,只是报告了正式重新清点中遗漏和重复点票的结果,使戈尔多得了567票。佛罗里达的投票机采取打孔式,选民选谁,便拉一下手柄,该候选人的名字上便有一个孔。重新点票的标准并不严格,将“未穿孔仅有凹痕”(英文是dimpled chad,直接翻译为“带酒窝的”)的选票也计算入内。未穿孔的选票可能说明两种情况,一,选民在投票时迟疑了一下改变主意,将手柄拉到一半而放弃,二,选民决定投谁的票,但是没用力把手柄拉到底,造成未穿孔,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只能猜测。长话短说,戈尔仅因几百票的差距,失去了佛罗里达的25张选举人票而落选。
如果候选人得到了多数的选民票而不能当选,投票选举他的选民一定是不满意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起草美国宪法的国父们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选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民普选,另一种是通过国会议员选举。当时美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政党,交通不方便,一个深得民心的候选人的号召力只限于当地,在其他地方可能无人知晓。而来自各地的候选人会把选票分散,将无法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但是若通过国会选举,则每一位议员必须精准地评估他所代表的州民的民意,然后酌情投票,这便可能造成议员根据自己的看法投票,而不是正确地反映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意愿。权衡之下,制定宪法的国父们便采取了折衷的选举人投票法。
事实证明国父们是有远见的,奥巴马是美国的第44任总统,从美国建国至今已经236年,共经过59次大选,一共才出现过四次得到多数选民票而落选的情况,仅占6.7%,若不算第一次,得民心而失天下的情况才5%。
在交通和通讯发达的今天,当年国父们担心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全国性的政党早就建立,几乎每个人都能知道候选人每天的一言一行,先进的技术使得清点选票更为精确,所以有人建议将选举人投票制改为普选。
明天便是大选日,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选择选举人的程式因州而异,通常是两党在各州的大会上提名,或是在州的党派中央委员会上投票选举。通常选举人是对政党有贡献的人物,他们可能是州政府的官员,党派的领导人,或是与总统候选人有私交,或是总统候选人的政治盟友。
严格地说起来,当选民在大选中投票时,他们并没有真正将选票投给自己想选的总统候选人,而是决定自己州的议员将如何投票。例如,你投票选举奥巴马,其实你是命令你的州的议员保证投民主党候选人的票。如果一个州共有10张选举人票,40%的选民投民主党的票,60%的选民投共和党的票,那是不是该州的10位选举人中将有4位投民主党的票,其他6位投共和党的票呢?不是的。如果这个州正好有4位民主党的议员,6位共和党的议员,一旦共和党得到的选民票胜出,则该州所有的10位议员都得投票选举共和党的候选人。只有在立法的过程中,该州的议员(通常)才会分别投各自所代表的政党的票。换言之,两党的候选人争夺一个州,任何一个党只要得到微弱的多数,哪怕只是一票之差,便能赢得该州所有的选举人票,即“胜者全赢”(winner takes all)。这种总统大选的规则是美国宪法第二条和1804年的第12修正案所规定的。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内布拉斯加和缅因州不采取胜者全赢的程式。如果一位总统候选人得到全州的多数选民票,便赢得两张选举人票,在一个国会议员选区(congressional district)得到多数选民票,便赢得一张选举人票。换言之,每个国会议员选区产生一位众议员,拥有一张选举人票,谁赢得一个选区的多数选民票,这张选举人票便归谁。此外每个州有两位参议员,拥有两张选举人票,谁赢得整个州的多数选民票,这两张选举人票便归谁。所以内布拉斯加和缅因州的选举人可能分别投票给不同的总统候选人。
目前美国共有538张选举人票,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必须多数当选,换言之,无论奥巴马还是罗姆尼,都必须得到270张选举人票才能当选。如果除了民主、共和两党之外还有其他政党或无党派人士参选,而其中得票最多的政党候选人得票未能超过半数,那该怎么办呢?正因为历史上曾经有过这种例外的情况,所以才有1804年的宪法第12修正案。在无人得票超过半数的情况下,所有各州无论人口多少,都具有1票的选举权,无论哪位候选人在超过半数的州胜出,便可以当选为总统。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一位候选人在人口最少的26个州胜出,这26个州的选民人数仅占总人口的18.06%,该候选人还是能胜出。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两次,第一次是1801年的汤姆斯•杰佛逊,第二次是1825年的昆西•亚当斯,他们便是由众议院选出来的。
在大选前,电视台和其他媒体会进行民意调查,预测各位候选人得到选民的支持率,通常误差是上下百分之几。今年11月6日星期二,选民将到投票站投票。在加利福尼亚日落之前,至少有一个电视台会宣布哪位候选人获胜。半夜时分,其中一位候选人将宣布得胜,另一位候选人将承认落选,但是这并非正式的选举结果。电视台预测选举结果的方法是“出口调查”(exit poll),即在投票站的出口处调查选民实际投票的情况,从而推算出选举的结果。但是投票后调查并不精确,只是随意抽样(random sampling),在两位候选人旗鼓相当的州,往往需要具体清点所有的选民票后才能确定到底由谁胜出。
大选年12月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各州的选举人将到各自的州府正式投票,投票完毕后,接任总统和副总统才正式产生。问题是,公民投票和选举人正式投票之间为什么会有大概一个半月的时间差呢?在19世纪,因为交通不便,点票和汇总很耗时,选举人到州府的旅行时间也很长。如今交通方便,更有电脑点票,这段时间主要用来解决双方可能产生的控诉对方违反选举规则的争议,若是双方得票率非常接近,这段时间将用来重新点票。
选举人投票制有其不公平之处。反对者认为,使用全输、全赢的方法,可能导致某个候选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的“选民票”(popular votes)少于对手,却因为得到多数的选举人票(electoral votes)而获胜,这样选出来的总统不能代表全体选民的意愿。这种情况在历史上确实出现过。
根据选举人票分布的情况,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候选人只要得到11个人口大州的选票,哪怕在其他39个州一票都没得到,便能当选总统。美国共有12个人口大州:
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纽约、佛罗里达、宾夕法尼亚、伊利诺伊、俄亥俄、密西根、新泽西、北卡罗来纳、乔治亚和佛吉尼亚。
以上的12个州是选举的大票仓。只要赢得其中11个,便能得到270张选举人票而当选总统。
此外,纽约和东部的一些大州是民主党的天下,如果民主党在这些州以压倒优势大获全胜,许多选民票会被浪费掉。而共和党在西部及南部的一些人口小州只要以微弱多数获胜,那怕只差几千票,也能囊括那些小州的全部选举人票。显然,如果把东部大州多馀的选票分多润寡到一些小州,那就足够赢得若干个小州所有的选举人票。赢得选民票而无缘问鼎白宫的情况,在美国历史上发生过四次。
第一次是1824年。当时美国还没有普及选民投票,有的州还是通过州议会确定选举人。那次大选的两位候选人都是民主共和党人(Democratic-Republican)。克劳福德(William H. Crawford)共得到40,856张选民票,占11.2%,却赢得了41张选举人票,他的对手克雷(Henry Clay)得到47,531张选民票,占13.0%,却因只得到37张选举人票而落选。
1876年,美国共有369 张选民票,获得185张便可以当选。共和党候选人海斯(Rutherford B. Hayes)共得到4,036,298张选民票,却赢得了185 张选举人票,他的对手民主党人提尔顿(Samuel J. Tilden)得到4,300,590张选民票,比对手多近30万票,却因只得到184张选举人票而落选。
1888年,美国共有401 张选举人票,获得201张便可以当选。共和党候选人哈里逊(Benjamin Harrison)共得到5,439,853张选民票,却赢得了233张选举人票,他的对手民主党人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以第22任总统的身份参选,得到5,540,309张选民票,却因只得到168张选举人票而落选。四年之后的1892年,克利夫兰卷土重来,击败哈里逊,再次当选第24任总统。
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的小布希和戈尔之争。当时美国的候选人票已经达到538张。小布希(George W. Bush)共得到50,456,002张选民票,却赢得了271张选举人票,戈尔(Al Gore)以在任副总统的身份参选,比小布希多得50,999,897张选民票,却因只得到266张选举人票而落选(其中一人弃权)。
当时佛罗里达共有25张选举人票,第一次点票小布希只获得微弱多数,且小布希的弟弟杰布(Jeb Bush)是佛罗里达的州长,有人怀疑杰布帮助他哥哥作弊。戈尔阵营要求重新计票,佛罗里达最高法院允许重新清点总共大约6,000,000张选票中的175,037张选票。在机器点票过程中,有的选票没有被计算,有的则被重复计算。因为机器的设计有问题,无法辨认遗漏和重复清点的选票,所以只能大约估计,机器清点总数与实际票数并不相符。
在Volusia郡,遗漏和重复清点的选票与机器清点的数位不符。在Orange郡,所有的选票都被重新清点。在Broward郡,选举委员会没有报告第一次机器所遗漏和重复清点的数字,只是报告了正式重新清点中遗漏和重复点票的结果,使戈尔多得了567票。佛罗里达的投票机采取打孔式,选民选谁,便拉一下手柄,该候选人的名字上便有一个孔。重新点票的标准并不严格,将“未穿孔仅有凹痕”(英文是dimpled chad,直接翻译为“带酒窝的”)的选票也计算入内。未穿孔的选票可能说明两种情况,一,选民在投票时迟疑了一下改变主意,将手柄拉到一半而放弃,二,选民决定投谁的票,但是没用力把手柄拉到底,造成未穿孔,究竟是前者还是后者,只能猜测。长话短说,戈尔仅因几百票的差距,失去了佛罗里达的25张选举人票而落选。
如果候选人得到了多数的选民票而不能当选,投票选举他的选民一定是不满意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起草美国宪法的国父们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呢?
选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全民普选,另一种是通过国会议员选举。当时美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政党,交通不方便,一个深得民心的候选人的号召力只限于当地,在其他地方可能无人知晓。而来自各地的候选人会把选票分散,将无法代表全国人民的意愿。但是若通过国会选举,则每一位议员必须精准地评估他所代表的州民的民意,然后酌情投票,这便可能造成议员根据自己的看法投票,而不是正确地反映他们所代表的人民的意愿。权衡之下,制定宪法的国父们便采取了折衷的选举人投票法。
事实证明国父们是有远见的,奥巴马是美国的第44任总统,从美国建国至今已经236年,共经过59次大选,一共才出现过四次得到多数选民票而落选的情况,仅占6.7%,若不算第一次,得民心而失天下的情况才5%。
在交通和通讯发达的今天,当年国父们担心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全国性的政党早就建立,几乎每个人都能知道候选人每天的一言一行,先进的技术使得清点选票更为精确,所以有人建议将选举人投票制改为普选。
明天便是大选日,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