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08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8日电)医师动辄被告,卫生署拟修法,提出医纠案件调解前置原则,减少诉讼;但法务部认为,强制调解不成才能刑事提告,恐怕违宪。
卫生署长邱文达、法务部次长吴陈镮在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列席,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之现况”,两部会对医疗纠纷能否以调解取代刑事诉讼,见解有异。
卫生署拟提以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强调“调解前置原则”,副署长林奏延解释,死亡案件除外,一般医纠案件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诉讼及刑事自诉,已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检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调解。
不过,吴陈镮说,刑事诉讼是国家确认刑罚权有无及其范围的程序,不能以调解、调处取代;如果采取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才能刑事兴讼,是否有违宪法第16条人民有诉讼权的规定,恐有疑义。
吴陈镮认为,有些医纠案件在刑事案件受理后,采取调解、调处、仲裁等诉讼外调解,一旦成立就不进入刑事诉讼,但应确定调解人员是否有足够医疗知识。
林奏延援引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聪富的论点,认为医纠案件调解前置原则,应无违宪之虞,将与法务部继续沟通。卫生署认为,医纠调解及事故救济,可以减少讼源。
卫生署长邱文达、法务部次长吴陈镮在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列席,报告“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之现况”,两部会对医疗纠纷能否以调解取代刑事诉讼,见解有异。
卫生署拟提以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强调“调解前置原则”,副署长林奏延解释,死亡案件除外,一般医纠案件不得任意提起民事诉讼及刑事自诉,已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检察官或法官也可移送调解。
不过,吴陈镮说,刑事诉讼是国家确认刑罚权有无及其范围的程序,不能以调解、调处取代;如果采取调解先行,调解不成才能刑事兴讼,是否有违宪法第16条人民有诉讼权的规定,恐有疑义。
吴陈镮认为,有些医纠案件在刑事案件受理后,采取调解、调处、仲裁等诉讼外调解,一旦成立就不进入刑事诉讼,但应确定调解人员是否有足够医疗知识。
林奏延援引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聪富的论点,认为医纠案件调解前置原则,应无违宪之虞,将与法务部继续沟通。卫生署认为,医纠调解及事故救济,可以减少讼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