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制劣烟劣酒 拟提高刑责

2012年11月15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15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5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烟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提高产制、输入劣烟、劣酒刑责与罚金,最重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罚金。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烟酒管理法修正草案,明订产制或输入劣烟或不符卫生标准的劣酒,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查获物查获时现值超过300万元者,处查获物查获时现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锾,最高以6000万元为限。

草案规定,上述劣烟、劣酒含有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质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增订,产制以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类所产制的劣酒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规定,上述劣酒含有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质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草案明订,贩卖、运输、转让或意图贩卖劣烟、劣酒者,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但查获物查获时现值超过200万元者,处查获物查获时现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锾,最高以2000万元为限。

草案规定,贩卖、运输、转让或意图贩卖劣烟、劣酒含有对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物质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金。

若配合提供劣烟、劣酒来源因而查获者,草案规定得减轻其刑,或减轻其罚锾至1/4。

草案明确定义劣烟为超过烟害防制法所定尼古丁或焦油的最高含量的烟;劣酒指以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酒精以外的酒精类所产制的酒、不符卫生标准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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