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管理费 炸鸡店判还场地

2012年11月19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位于师大校园附近的一家炸鸡店因积欠3个月的场地管理费,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腾空返还1、2楼的场地并给付积欠的费用。

根据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一间公司与师范大学签订合约书,约定由他们使用师大提供的场地经营管理餐饮业。炸鸡店与这间公司签约,约期至民国103年9月底。

管理场地的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炸鸡店积欠今年1月至3月的场地管理费共计新台币75万元,寄发存证信函后,炸鸡店仍未缴清,两造契约因此终止,请求炸鸡店腾空返还1、2楼的场地、给付75万元并自今年4月起至返还场地止,按月给付25万元。

炸鸡店主张,因跳票之故无法继续使用支票,改以现金方式给付管理费,管理的公司也同意按月派员收取,炸鸡店并无积欠管理费的意思,公司不得以积欠管理费为由终止契约。此外,该场地曾因瓦斯间变动,使炸鸡店损失10万多元,应与部分管理费抵销、扣减。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纵使契约约定为管理费,仍不失“租金”性质,炸鸡店自去年7月跳票后改为以现金支付,仍未免除应先为给付的义务。

台北地院判炸鸡店应将位于台北市大安区和平东路一段的1、2楼场地腾空返还、给付75万元并自今年4月起至返还场地止,按月给付25万元给管理场地的公司,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