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草案 部分场所设急救设备

2012年11月20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0日电)行政院卫生署说,支持修法增订部分公共场所应有必要急救设备,并为鼓励民众对紧急伤病患者伸援手,限缩民众刑、民事责任。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明天将并案初审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据行政院修法版本,增订部分公共场所应有必要急救设备,且救护人员以外民众,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者,适用民法、中华民国刑法紧急避难免责规定。

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刘建国也提案修法,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救人者不负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

卫生署修法建议报告指出,依日本经验,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患者存活率可达38%,但民众常因法律责任却步,为消除民众疑虑及鼓励民众对紧急伤病患伸出援手,参考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善良的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救人不受罚精神,提出修法。

此外,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蒋乃辛提案修法,应在每天有250名50岁以上成年人通过或聚集的公共场所设置AED,卫生署表示支持。

另外,社环委员会将初审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和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卫生署报告指出,已提出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采取强化调解机制、提供及时补偿,行政院近期将再举行审查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