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法修法 债限未调高

2012年11月22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2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公共债务法修正草案,草案未调高债限,债限计算基础则由国民生产毛额(GNP)改为国内生产毛额(GDP)。

草案分别增订各直辖市及准用直辖市规定的债务存量上限,扣除修正施行前1个月最后1天已实际举借未偿馀额的数额后,尚可举借额度占前3年度GDP比率,先按各直辖市主张的有利指标,包括赋税实征数、人均负债、面积等相关指标分配,台北市为0.22%、高雄市0.15%、新北市0.15%、台中市0.1%、台南市0.1%及桃园县0.1%。

根据现行规定,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举借的1年以上公共债务未偿馀额预算数,合计不得超过前3年度名目GNP平均数的48%,中央40%,地方合计8%,其中北市3.6%、高市1.8%、县市2%、乡镇市0.6%。

这次修正与国际接轨,草案规定债限基准改按前3年度名目GDP计算,各级政府总债限为GDP的50%。中央41.2%,直辖市总债限7.25%、县(市)总债限1.43%、乡(镇市)总债限0.12%。

其馀可举借额度,草案规定,按各直辖市前3年度自筹财源占其岁入比率的平均数为权数所计算的分配比率,每年由财政部公告。

草案并增订,各地方政府每年度举债额度,纳入财政努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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