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受害 拟立法补偿

2012年11月26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清芳台北26日电)卫生署提出“医疗纠纷处理法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拟补偿残障受害者,属于医师过失者则不在补偿之列。

卫生署医事处今天表示,行政院预定明天审查医疗事故补偿基金来源、补偿范围以及申请程序等相关条文。

草案内容显示,医疗事故补偿金的补偿对象,是医疗事故导致中度、重度和极重度残障以及死亡的病患,补偿金最高暂定新台币200万元。若能明显归咎于医院、医师的“过失”,或明显为病人本身责任者,则一律不适用补偿办法。

卫生署规画补偿基金由医院、医师及政府三方分摊,分摊比例待立法院立法时,谋求共识。

卫生署希望这项立法能减少讼源,据统计,国内医疗纠纷一审刑事判决平均费时3.12年,近10年来仅有17%的医事人员会被鉴定医疗疏失,仅2至3成病人会获得民事一、二审胜诉,平均赔偿金额200万元,扣除律师费、交通费等,病人实拿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