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人体试验去刑化

2012年11月27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1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7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医疗法修正案,医师善尽注意义务进行人体试验,仍因无法预测风险致病人死,不符刑法故意或过失规定。

三读条文规定,医师必须善尽医疗上必要的注意,并依法律明订事项进行人体试验,但因试验本身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病人死亡或伤害者,不符刑法的故意或过失规定。

条文规定,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计画变更时,仍应依程序经审查及核准或同意。违反规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中止试验。

修法也提高教学医院未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就施行人体试验的处罚,使其罚款金额与医疗机构一样高,由现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提升到20万元至100万元。中央主管机关并应令非法进行试验的教学医院、医疗机构中止或终止人体试验。

此外,现行医疗法对医疗机构停业期间没有规定,等于可以“无限期停业”,导致卫生主管机关无法有效管理医疗资源。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医疗机构停业期间以1年为限,超过1年者应在到期日起30日内办理歇业。如果医疗机构没有依规定办理歇业,主管机关可以迳予歇业。

现行医疗法规只针对密医订有罚则,立法院院会也通过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江惠贞提案,医疗机构若聘雇或容留未具医师以外之医事人员资格者,执行应由医事人员执行的业务,可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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