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地上权 同意容积移入

2012年11月30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01日讯】(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1日电)提高民间投资地上权诱因,财政部国产局日前修法,在一定条件下,设定地上权国有土地可接受容积移入,增加可使用的建筑面积。

一定条件是指,地上权得标者同意移入的容积无条件赠与国有,地上权人负担容积移转的各项费用,且不得请求任何补偿。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局长周后杰表示,这项修法可提高地上权投资诱因,且接受移入的容积永久有效,当地上权期限届满,收回国有土地后,移入的容积可以继续运用,等于提高国产权益,对投资者和政府是双赢。

周后杰表示,已经标脱、但尚未取得建照的地上权案,皆适用接受容积移入新规定。

划为古迹或公园用地后,常产生剩馀未用的容积,地方政府会提供一定限度,让建商将剩馀容积移转到其他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