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怠速不熄火 排除天候因素

2012年12月04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4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空气污染防制法第34条之1,罚汽机车怠速不熄火,应排除天候因素。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说,将修正机动车辆停车怠速管理办法,把中央气象局天气预报最高温度超过摄氏30度及停车时正值下雨等温度与气候条件,列为排除管制。

今年3月1日起汽机车停在道路或公私立停车场内,只要怠速未熄火时间超过3分钟,机车开罚新台币1500元,汽车3000元。但环保团体、学者批评稽查不易,民众则批夏天车内不开冷气会热晕,认为环保署管太多。

立法院会上午通过民主进步党籍立委管碧玲提案,明定机动车辆在一定场所、地点、气候条件以怠速停车时,怠速时间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规定。

修正条文规定,机动车辆的种类、一定场所、地点、气候条件与停车怠速时间及其他应遵循事项的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管碧玲表示,有关环保署的怠速不熄火处罚制度,譬如说恶劣气候状况没有纳入考量,在台湾气候闷热有时高达摄氏28度或30度以上,在车内怠速熄火,冷气没有运转,对民众安全健康会有威胁,因此这种气候因素应该排除在怠速熄火制度处罚的范围之外。

她进一步说,很多下雪的国家,台湾在淡水或高山地区,冬天气温有的接近摄氏零度,车内需要暖气,在处罚怠速不熄火时,应排除这种情况;另像下大雨,在很多国家处罚怠速不熄火时,也都有排除,先前国内修法时漏掉天候因素,这次修法盼让怠速不熄火的处罚更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