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蔡和颖台北6日电)行政院今天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采租税中性原则,将不会因未分配盈馀增加而加征10%税负,课税不受影响。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院长陈(冲)表示,修正草案是因应国际潮流建立受控外国公司课税制度(CFC)订定,并配合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导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等议题,请财政部积极协调立院朝野党团启动修法程序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在行政院会会后记者会转述,财政部长张盛和指出,所得税法修法主要因应IFRSs实施,采租税中性原则,相关课税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修正草案,未来上市柜公司导入IFRSs产生未分配盈馀增加等税务情形,增加部分不加征10%;若未分配盈馀减少,也不能从保留盈馀的课税中扣减10%税负,也就是以租税中立与租税公平为原则,使企业不因导入IFRSs而增加租税负担。
另外,为避免营利事业将盈馀实现在位于租税庇护所的国外关系企业,并藉盈馀保留不分配,规避中华民国所得税负,修正草案参考国际通行的CFC法则,增订日出条款。
修正草案规定,自104年度起,营利事业持有国外关系企业的股权符合规定条件者,应采权益法认列投资收益;关系企业实际分配盈馀时,免再重复计入所得额课税。
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院长陈(冲)表示,修正草案是因应国际潮流建立受控外国公司课税制度(CFC)订定,并配合推动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导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等议题,请财政部积极协调立院朝野党团启动修法程序
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在行政院会会后记者会转述,财政部长张盛和指出,所得税法修法主要因应IFRSs实施,采租税中性原则,相关课税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修正草案,未来上市柜公司导入IFRSs产生未分配盈馀增加等税务情形,增加部分不加征10%;若未分配盈馀减少,也不能从保留盈馀的课税中扣减10%税负,也就是以租税中立与租税公平为原则,使企业不因导入IFRSs而增加租税负担。
另外,为避免营利事业将盈馀实现在位于租税庇护所的国外关系企业,并藉盈馀保留不分配,规避中华民国所得税负,修正草案参考国际通行的CFC法则,增订日出条款。
修正草案规定,自104年度起,营利事业持有国外关系企业的股权符合规定条件者,应采权益法认列投资收益;关系企业实际分配盈馀时,免再重复计入所得额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