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06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6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公共场所设急救设备,鼓励民众帮助急病患者,限缩刑、民事责任。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的条文明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或其他必要的紧急救护设备。
为鼓励民众协助有急救需求患者,初审通过的条文也增订,民众若为了免除他人生命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规定,不因过失而负赔偿、刑事责任。救护人员若在非值勤时间救人,也适用此规定。
社环委员会并通过主决议,要求行政院卫生署应于条文公告施行半年内,公告须设置AED的公共场合。
卫生署医事处副处长王宗曦受访时说,未来若公共场所符合人口密集、老年人活动地点、偏远地区等条件,须设置AED,且法令也规定,场所管理人设置AED后,应通报登录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她说,未来若在路旁发现需急救民众,只要联络救灾救护指挥中心,就能知道最近的AED设置点,延伸到院前救护,提高救治率。
不过,王宗曦也说,此修法属政策宣示性质,若公共场所不设AED,或不通报登录救灾救护指挥中心并不会受罚,但若发生意外事故,将不利诉讼。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纳入野外地区紧急救护相关规定,包含卫生署应定期查验、考核救护直升机配备、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应订定野外地区紧急救护办法,并办理讲习。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紧急医疗救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初审通过的条文明定,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的公共场所应设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AED)或其他必要的紧急救护设备。
为鼓励民众协助有急救需求患者,初审通过的条文也增订,民众若为了免除他人生命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适用民法、刑法紧急避难免责规定,不因过失而负赔偿、刑事责任。救护人员若在非值勤时间救人,也适用此规定。
社环委员会并通过主决议,要求行政院卫生署应于条文公告施行半年内,公告须设置AED的公共场合。
卫生署医事处副处长王宗曦受访时说,未来若公共场所符合人口密集、老年人活动地点、偏远地区等条件,须设置AED,且法令也规定,场所管理人设置AED后,应通报登录救灾救护指挥中心。
她说,未来若在路旁发现需急救民众,只要联络救灾救护指挥中心,就能知道最近的AED设置点,延伸到院前救护,提高救治率。
不过,王宗曦也说,此修法属政策宣示性质,若公共场所不设AED,或不通报登录救灾救护指挥中心并不会受罚,但若发生意外事故,将不利诉讼。
初审通过的条文也纳入野外地区紧急救护相关规定,包含卫生署应定期查验、考核救护直升机配备、直辖市、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应订定野外地区紧急救护办法,并办理讲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