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 外遇男败诉

2012年12月10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0日电)一名男子以妻子擅自卖掉套房又阻碍他与儿女见面为由,请求离婚。最高法院认为他先外遇又自行离家,今天判不准离婚。

根据判决书指出,陈姓男子于民国85年与妻子结婚,婚后住在台北市北投区的住处,后来因子女就学需要,另购置在士林区的套房,登记在妻子名下。

陈男主张,因为与妻子不断发生争吵,他于97年自行搬至套房住,不料妻子却在他赴大陆出差时,将套房卖掉并侵占价金,还以他外遇为由提起刑、民事诉讼,并阻碍他与子女见面,因此向法院请求离婚。

陈男妻子主张,陈男与大陆女子外遇,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更抛家弃子,不给予生活费用,她为解决经济困境才出售套房。此外,提起刑、民事诉讼是她身为配偶的正当权利行使,她也未阻碍陈男探视子女。

法院一审驳回陈男,陈男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认为,陈男妻子控诉他通奸而提起诉讼,属捍卫婚姻的正当权利行使,且陈男未经协议自行离家又违背婚姻忠诚义务,难以维持婚姻的可归责程度较高,驳回陈男之诉。

最高法院驳回陈男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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