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0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0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末期病人可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或维生医疗。
初审通过条文明确定义安宁缓和医疗(指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灵性痛苦,施予缓解性、支持性的医疗)、维生医疗(指用以维持末期病人生命征象,但无治疗效果,而只能延长其濒死过程的医疗措施)与维生医疗抉择(指末期病人对心肺复甦术或维生医疗施行的选择)。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玉欣表示,修法重点在于提供末期病人可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或维生医疗,有尊严地“善终”,避免病人受尽折磨插满管子,家属悔恨、浪费医疗资源等。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意愿人或医疗委任代理人在意愿书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机关应将其意愿书注记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
委员会通过杨玉欣提出的附带决议,意愿书或同意书依法经末期病人或家属签署1次后,就有法律效果,但临床实务上,病人常在不同医院间或在同一间医院再度入院时,重复签署文件。行政院卫生署应在1个月内拟定处理机制,避免这类情事发生。
委员会也通过国民党籍立委徐少萍提出的附带决议,为鼓励并推广民众签署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卫生署应责成所有教学医院与署立医院在民众服务区提供意愿书表单,鼓励门诊病人签署,维护病人知的权益。
初审通过条文明确定义安宁缓和医疗(指减轻或免除末期病人的生理、心理及灵性痛苦,施予缓解性、支持性的医疗)、维生医疗(指用以维持末期病人生命征象,但无治疗效果,而只能延长其濒死过程的医疗措施)与维生医疗抉择(指末期病人对心肺复甦术或维生医疗施行的选择)。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杨玉欣表示,修法重点在于提供末期病人可选择安宁缓和医疗或维生医疗,有尊严地“善终”,避免病人受尽折磨插满管子,家属悔恨、浪费医疗资源等。
初审通过条文也规定,意愿人或医疗委任代理人在意愿书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机关应将其意愿书注记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
委员会通过杨玉欣提出的附带决议,意愿书或同意书依法经末期病人或家属签署1次后,就有法律效果,但临床实务上,病人常在不同医院间或在同一间医院再度入院时,重复签署文件。行政院卫生署应在1个月内拟定处理机制,避免这类情事发生。
委员会也通过国民党籍立委徐少萍提出的附带决议,为鼓励并推广民众签署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卫生署应责成所有教学医院与署立医院在民众服务区提供意愿书表单,鼓励门诊病人签署,维护病人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