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1日讯】我叫王东,男,现年37岁,汉族,新疆东润公司总经理,电话:13709918889。
举报新疆吐鲁番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杨乐文和妻子交警支队政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插手矿产开发,霸占了我青河东润矿业公司工业用地367 亩,价值人民币800多万元;霸占了我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东润矿业公司3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多万元,并徇私枉法、违反程序、目无法纪、编造事 实,致使我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羁押76天,在我被羁押期间,杨乐文强行向我索要鄯善金兰矿业有限公司股15%股份,转让给其正在上小学的 儿子杨浩,价值人民币1500多万元,掠夺我个人财产高达3000多万元。
违法事件如下:
2008年初,我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3000亩砂铁矿的开采权和367亩的工业用地并合理经营。杨乐文称妻子是交警支队政委和哥哥是 国税稽查大队领导,证明其在当地关系的势力,要求我无偿分给他15%的矿产股份,如果我不同意,企业将无法正常经营。目的没达成的情况下,杨乐文联合其朋 友李登杰和我进行虚假合作,同时杨乐文要求我向其支付人民币15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介绍的酬谢费。
之后,杨乐文通过在当地的关系和势力,让青河县县委书记找我谈话,要求我把青河县政府已划给我的1700亩开采地无偿转让给他哥杨乐建,并对外声明这块地 是杨乐建自己投资生产,并暗示此事不办,将会严重影响我在该县的投资。迫于无奈,我把这1700亩开采地无偿转让给杨乐建,杨家兄弟随即转给李登杰。
杨乐文通过多年在公安系统的关系,绕开阿勒泰地区公安局,欺骗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诬告我诈骗李登杰400万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杨乐文刑侦公安 支队队长的身份影响力和欺骗下,未经前期调查,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本人和家属,违反程序,目无法纪,编造事实,致使我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 羁押76天(从2009年2月14日—2009年4月30日),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330天(从200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0日),并强行 向我索要530万元(其中包含400万元的投资款和130万元的利息)。
在我被刑拘期间,杨乐文利用其公安身份,与李登杰、苏国岐(王东的合作人,现任鄯善金兰矿业法人),收买串通办案人员金庆,多次私自将我从看守所提到金庆 办公室,杨乐文要求我将鄯善金兰矿业的法人无偿转让给苏国岐,并将该矿1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杨乐文正在上学的儿子杨浩(为规避纪检部门调查,所以以他儿 子名义接转,见转让协议),
事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将我转到新市区检察院,新市区检察院认真审核后于2009年4月30日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我保释期间,杨乐文以再次把我拘进看 守所相威胁,继续强行向我索要阿勒泰地区青河县的另一个公司——东润矿业公司30%的股份(价值1000多万元),为免于再次关押,我只能无偿的把东润矿 业公司10%的股份让给了杨乐文,20%的股份让给了苏国岐。
在此,我恳请中纪委和公安部领导对杨乐文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国法的威严,为我追回财产损失,还我公道,维护公平正义,为外来建设新疆的投资商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新疆的发展稳定大局,以反腐成效取信于民!
举报新疆吐鲁番地区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杨乐文和妻子交警支队政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插手矿产开发,霸占了我青河东润矿业公司工业用地367 亩,价值人民币800多万元;霸占了我阿勒泰地区青河县东润矿业公司3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多万元,并徇私枉法、违反程序、目无法纪、编造事 实,致使我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羁押76天,在我被羁押期间,杨乐文强行向我索要鄯善金兰矿业有限公司股15%股份,转让给其正在上小学的 儿子杨浩,价值人民币1500多万元,掠夺我个人财产高达3000多万元。
违法事件如下:
2008年初,我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3000亩砂铁矿的开采权和367亩的工业用地并合理经营。杨乐文称妻子是交警支队政委和哥哥是 国税稽查大队领导,证明其在当地关系的势力,要求我无偿分给他15%的矿产股份,如果我不同意,企业将无法正常经营。目的没达成的情况下,杨乐文联合其朋 友李登杰和我进行虚假合作,同时杨乐文要求我向其支付人民币150万元作为双方合作介绍的酬谢费。
之后,杨乐文通过在当地的关系和势力,让青河县县委书记找我谈话,要求我把青河县政府已划给我的1700亩开采地无偿转让给他哥杨乐建,并对外声明这块地 是杨乐建自己投资生产,并暗示此事不办,将会严重影响我在该县的投资。迫于无奈,我把这1700亩开采地无偿转让给杨乐建,杨家兄弟随即转给李登杰。
杨乐文通过多年在公安系统的关系,绕开阿勒泰地区公安局,欺骗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诬告我诈骗李登杰400万元。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杨乐文刑侦公安 支队队长的身份影响力和欺骗下,未经前期调查,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我本人和家属,违反程序,目无法纪,编造事实,致使我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拘、逮捕,刑事 羁押76天(从2009年2月14日—2009年4月30日),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330天(从2009年4月30日—2010年3月30日),并强行 向我索要530万元(其中包含400万元的投资款和130万元的利息)。
在我被刑拘期间,杨乐文利用其公安身份,与李登杰、苏国岐(王东的合作人,现任鄯善金兰矿业法人),收买串通办案人员金庆,多次私自将我从看守所提到金庆 办公室,杨乐文要求我将鄯善金兰矿业的法人无偿转让给苏国岐,并将该矿15%的股份无偿转让给杨乐文正在上学的儿子杨浩(为规避纪检部门调查,所以以他儿 子名义接转,见转让协议),
事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将我转到新市区检察院,新市区检察院认真审核后于2009年4月30日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在我保释期间,杨乐文以再次把我拘进看 守所相威胁,继续强行向我索要阿勒泰地区青河县的另一个公司——东润矿业公司30%的股份(价值1000多万元),为免于再次关押,我只能无偿的把东润矿 业公司10%的股份让给了杨乐文,20%的股份让给了苏国岐。
在此,我恳请中纪委和公安部领导对杨乐文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国法的威严,为我追回财产损失,还我公道,维护公平正义,为外来建设新疆的投资商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维护新疆的发展稳定大局,以反腐成效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