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田裕斌台北14日电)券商公会今天表示,针对中央银行同意券商自行买卖外国有价证券洽借外币规定,部分规定实务上有困难,希望放宽。
券商公会表示,持有外国债券向原银行办理续借时,若原银行提出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其他银行,券商并无交易资料可提供,加上在进行外国有价证券交易时,交易时间紧迫,汇款容易逾时,若是期货交易则需先缴交保证金,也无法先行提供交易文件借款。
此外,券商在买进外国有价证券时,不一定仅向 1家银行借款,当卖出时交易对手仅会将一笔款项汇至券商帐户,实务上也无法要求交易对手拆帐分汇。
券商公会建议,由于借款是证券商经营业务时取得资金的正常管道之一,建议放宽券商外币借款额度参照新台币借款模式,免提供与国外交易文件,证券商就使用情形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可大幅度提升证券商资金调度效率。
此外,证券商借入的外币贷款不得结售为新台币,也不会有影响新台币汇率之虞。
券商公会表示,持有外国债券向原银行办理续借时,若原银行提出的借款利率明显高于其他银行,券商并无交易资料可提供,加上在进行外国有价证券交易时,交易时间紧迫,汇款容易逾时,若是期货交易则需先缴交保证金,也无法先行提供交易文件借款。
此外,券商在买进外国有价证券时,不一定仅向 1家银行借款,当卖出时交易对手仅会将一笔款项汇至券商帐户,实务上也无法要求交易对手拆帐分汇。
券商公会建议,由于借款是证券商经营业务时取得资金的正常管道之一,建议放宽券商外币借款额度参照新台币借款模式,免提供与国外交易文件,证券商就使用情形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可大幅度提升证券商资金调度效率。
此外,证券商借入的外币贷款不得结售为新台币,也不会有影响新台币汇率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