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温贵香台北1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实施及建教生权益保障法,建教生每日训练不得逾8小时且有生活津贴。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明确规范建教合作制度与监督、建教合作契约及建教生训练契约订定、建教生权益保障事项等。
条文明定,建教合作机构应依建教生训练契约,按月给付建教生生活津贴,且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基本工资,也不得预扣生活津贴做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建教合作机构招收建教生、见习生等,人数不得超过雇用劳工总数1/4。
建教生受训时间,条文规定,每日训练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受训总时数不得超过80小时,且不得在晚上8时到隔日上午6时受训。建教生连续受训4小时,至少应休息30分钟,每7日至少应有1天例假,且遇劳基法规定的放假日也应休息。
如果建教合作机构没按规定给生活津贴或让建教生超时受训,条文明定处业者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经两次处罚仍未改善者,3年内不得参与建教合作,并公布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学校应指派教师每两周至少1次不预告访视建教合作机构。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应令学校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能处停办建教合作1到2年。
申诉机制部分,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发生争议,得向学校申请协调,并得向学校主管机关申诉,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应设立“建教生申诉审议会”,纳入外部申诉制度。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下午举行记者会表示,等了43年,弱势建教生终于有专法保障,不再沦为贱价生,有公平受教权,不再过劳。
根据三读通过条文,明确规范建教合作制度与监督、建教合作契约及建教生训练契约订定、建教生权益保障事项等。
条文明定,建教合作机构应依建教生训练契约,按月给付建教生生活津贴,且不得低于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基本工资,也不得预扣生活津贴做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建教合作机构招收建教生、见习生等,人数不得超过雇用劳工总数1/4。
建教生受训时间,条文规定,每日训练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受训总时数不得超过80小时,且不得在晚上8时到隔日上午6时受训。建教生连续受训4小时,至少应休息30分钟,每7日至少应有1天例假,且遇劳基法规定的放假日也应休息。
如果建教合作机构没按规定给生活津贴或让建教生超时受训,条文明定处业者新台币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经两次处罚仍未改善者,3年内不得参与建教合作,并公布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学校应指派教师每两周至少1次不预告访视建教合作机构。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应令学校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能处停办建教合作1到2年。
申诉机制部分,三读通过条文规定,建教生因建教合作发生争议,得向学校申请协调,并得向学校主管机关申诉,各县市政府教育局应设立“建教生申诉审议会”,纳入外部申诉制度。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下午举行记者会表示,等了43年,弱势建教生终于有专法保障,不再沦为贱价生,有公平受教权,不再过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