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1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8日电)丁姓妇人骑机车时擦撞路边护栏,跌落一旁运河溺毙,她的子女请求国赔;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判丁妇子女可获赔新台币70多万元。
根据判决书指出,丁姓妇人去年3月18日上午骑机车行经新北市疏洪六路时擦撞路边护栏,跌落路旁的运河溺毙死亡。
丁妇2名子女主张,疏洪六路是往返三重、芦洲、五股地区的道路,每天都有大量的机车及汽车经过,但疏洪运河两侧设置的护栏仅高27公分,违反公路桥梁设计规范对“栏杆”的规定,请求新北市五股区公所赔偿510万多元。
五股区公所主张,汽机车驾驶人在正常行驶状态下,除非受有外力冲撞或特殊情况,否则不会擦撞路缘石,且事故地点是道路,不是桥梁结构物。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纵使事故地点是道路,非桥梁,但只要路缘石外有运河存在,公路主管机关就应防止用路人发生掉落运河的危险,认定五股区公所管理有欠缺。
法院审酌丁妇骑车前有服用具嗜睡副作用的药物,需负7成过失,判五股区公所赔偿70多万元,五股区公所提起上诉;高院审结,今天驳回上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丁姓妇人去年3月18日上午骑机车行经新北市疏洪六路时擦撞路边护栏,跌落路旁的运河溺毙死亡。
丁妇2名子女主张,疏洪六路是往返三重、芦洲、五股地区的道路,每天都有大量的机车及汽车经过,但疏洪运河两侧设置的护栏仅高27公分,违反公路桥梁设计规范对“栏杆”的规定,请求新北市五股区公所赔偿510万多元。
五股区公所主张,汽机车驾驶人在正常行驶状态下,除非受有外力冲撞或特殊情况,否则不会擦撞路缘石,且事故地点是道路,不是桥梁结构物。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纵使事故地点是道路,非桥梁,但只要路缘石外有运河存在,公路主管机关就应防止用路人发生掉落运河的危险,认定五股区公所管理有欠缺。
法院审酌丁妇骑车前有服用具嗜睡副作用的药物,需负7成过失,判五股区公所赔偿70多万元,五股区公所提起上诉;高院审结,今天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