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地不能建屋 法官判退钱

2012年12月19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陈静萍台中19日电)台中市一名林姓女子98年向陈姓女子买房地,转卖后发现土地早是法定空地而无法再申请建照,台中地院判决陈女应返还价金。

台中地院判决指出,林姓女子民国98年花新台币390万元向陈姓女子买了位于建成路上的土地及建物,100年5月间营造公司向林姓女子购买房地欲改建,经向台中市政府查询后发现该处部分范围早已套绘管制在案,是法定空地,而不得做为其他建筑基地使用。

林姓女子向台中地方法院递状要求解除买卖契约,请求卖方退还买卖价金。

判决书指出,如果该笔土地没有建筑管制套绘,建蔽率应达60%左右,但现只剩不到40%的13坪可用,陈姓女子虽辩称这笔土地是继承于父亲,对于房地被列为法定空地并不知情。

但法官审理后,判决卖方陈姓女子需返还当初买卖的390万元价金并加计利息,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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