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侨外资来台 原则事后申报

2012年12月20日台湾
【新唐人2012年12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0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外国人投资条例及华侨回国投资条例修正草案,将侨外投资由事前核准改为“原则事后申报,例外事前核准”。

草案规定,侨外投资如属于现行52项限制投资表列,或投资金额达主管机关所订金额以上,或一定规模、型态的跨国并购,都须经过政府事前核准才能投资。

其中,有关投资金额达主管机关所订金额的门槛,相关部会之前开会讨论时,曾提出金额100万美元以下可事后申报;不过,草案并未明订,仍待经济部订定办法具体规范。

草案增订对于违法投资人最重可处勒令歇业,或停止享有结汇权。

行政院长陈(冲)说,这次修正将侨外投资由“事前核准”,改为“原则事后申报,例外事前核准”,可简化现行外国人来台投资及华侨回台投资审核程序,有助与国际经贸接轨,创造国内优质投资环境,改善台湾于IMD(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全球竞争力评比,进而吸引更多侨外商来台投资。

这项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陈(冲)要求经济部会同相关主管机关,本于修法精神,在立法院未通过修正案前,持续简化侨外投资审查程序,以及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的检讨工作,以活络国内经济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