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飞骏:民主政治如何成真?

2012年12月22日评论
【新唐人2012年12月22日讯】民主政治的十大要素

1、一人一票直选

这是民主政治的第一要件!各级政府和行政一把手由辖地选民“一人一票”直选产生,而不是来自上级的任命。各级官员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而不是“上司”,所以政府和官员只对当地“人民负责”,而不对“上司”负责;只会“讨好”人民而不会“迎合”上司。当“官职”和“权力”来自人民的公平公开选举时,卖官买官和“跑关系”将会倾刻绝迹。

2、新闻自由

民选政府一样要有强有力的权力监督,否则在任期间一样以权谋私,并利用掌控的公共资源操纵民意谋求“连选连任”。“新闻监督”是最有效的武器,言论自由是公民自由的第一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就是保障公民广泛充分的言论自由。

3、地方自治

如果全民普选只限于“中央政府”层面,地方政府和地方官仍由中央政府任命产生,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就会只对“中央政府”负责,而不会对辖地的人民负责,卖官买官任人唯亲现象依旧会大面积存在,“人民的权力”就不会得到真正的尊重!

世界上成熟的民主国家都是实行“地方自治”的,地方政府和地方官由辖地选民直选产生。只要地方政府和地方官依法履行公职,不违反宪法,不超越地方许可权搞“军事”、“外交”或“设立关卡”收买路钱阻碍国家交通贸易,“上级政府”对他们就没有任何管辖权。地方官只服从当地的选民,上级来辖区办理公务不陪同也不买单,就算总统来了也一样不理不睬。

不用担心“地方自治”会助长地方独立分立倾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各国都是典型“地方自治”的国家,可有哪个国家的省或州分离或独立了?

地方闹分离和独立的无一例外都是中央集权制国家。

4、保护少数人的自由权利

民主国家是“多数人说了算”,但多数人的意志不是万能的,前提是不能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多数人的决定不能违宪,不能侵犯人权,更不可仗势欺凌弱势群体!如果宪法没有明确的“保护公民自由”条款,少数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就很容易堕入“多数人暴政”的伪民主。古希腊的邪典民主政府判决苏格拉底死刑就是前车之鉴。

5、司法独立

当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发生权力冲突时;当议会多数人通过的法案侵犯到少数人的权力和自由时,就需要司法机构作出仲裁。为了确保仲裁的公证性,保证司法人员的判决不受强权的干扰,司法独立就成为必须。如果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就会偏向权力大的一方。当中央与地方发生权力冲突时中央胜,中央集权就会应运而生;当多数人意志与少数人权利发生冲突时意志胜,“多数人暴政”就不可避免!

6、学校自治

学校的职能是培养对国家社会有益的合格公民;而不是造就为某政府某集团无原则效劳的奴性臣民。当学生把某政府理论或某集团利益视为“优先选择”时,就很容易与国家、社会和人民为敌。政府和党派力量一旦卷入教育领域,愚民洗脑的教育悲剧就难以避免。民众一旦被洗脑,就会把伤害国家社会视为神圣使命,甚至慷慨激昂地滥杀无辜。所以成熟民主国家的学校都是自治的,不可能有政府主编且强制推行的“统一教科书”。

7、官员财产公示

成熟民主国家都是廉洁政府,“腐败”与“民主”不能并存;大凡权力腐败丛生的民主国家一定是“伪民主”或“民主初期阶段”。“官员财产公示”是确保官员廉政的第一要素!官员只有认真负责地公示自己和亲人的财产,才有可能在位上忠于职守,而不会想到利用职权拓展自家的利益和财富。

8、管钱权与花钱权分离

成熟民主国家的财权都是掌控在“人民代表”议会手中,各级政府一分一廛的开支都得事先向同级议会申请拔款,经议会审核同意后才能拿到预算款;事后要详细向议会汇报每一笔拔款的用途。政府总是倾向于多花钱的,如果政府管钱又花钱,就必然高税掠民公款挥霍,不搞“三公腐败”一定天理不容。

9、政府财务公示

民主国家政府的公共开支不但要向同级议会作出详细汇报,还要定期向辖地选民公示,供选民监督审核和质疑。比于建一座桥梁要花多少钱,不同型号的建材价格,议员中可能没有内行者,但全部选民阵营里一定会有内行者!如果工程官员虚报预算或抬高建材价格,议员不一定都能审核出来,但全部选民里一定有人能洞若观火。此举还能有效防范议会“人民代表”与政府官员勾结“合伙分赃”犯罪。

10、媒体中立

凡是成熟的民主国家,都明白“政府和执政党不能用纳税人的钱为自己做宣传”这个政治常识!这个真理是不证自明的!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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