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2月28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8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第707号解释指出,有关教师的待遇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命令,予以规范。
一名国小教师于民国92年至94年间带职进修,但期间的年资却不被采计提叙,他认为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中“不采计进修期间年资”的规定有违宪法平等权及服公职权保障,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后,声请释宪。
解释文指出,教师待遇高低、叙薪核计等关系教师生活的保障,除属于宪法第15条财产权的保障外,也属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有关教师的待遇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予以规范。
解释文指出,有关教师的叙薪,除尚未施行的教师法第19条有规定外,教师法及其他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教师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以教育部于民国62年订定发布的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为处理依据。
但大法官认为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是教师待遇相关法律制定前的因应措施,不宜长久存在,有关教师的待遇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予以规范。
因此大法官决议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关于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的规定3年后失效,相关机关应于此解释公布后3年内,制定教师待遇相关法律,完成教师待遇的法制化。
一名国小教师于民国92年至94年间带职进修,但期间的年资却不被采计提叙,他认为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中“不采计进修期间年资”的规定有违宪法平等权及服公职权保障,提起行政诉讼遭驳回后,声请释宪。
解释文指出,教师待遇高低、叙薪核计等关系教师生活的保障,除属于宪法第15条财产权的保障外,也属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因此有关教师的待遇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予以规范。
解释文指出,有关教师的叙薪,除尚未施行的教师法第19条有规定外,教师法及其他法律上无明文规定,在教师待遇完成法律制定前,以教育部于民国62年订定发布的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为处理依据。
但大法官认为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是教师待遇相关法律制定前的因应措施,不宜长久存在,有关教师的待遇事项,应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的命令予以规范。
因此大法官决议公立学校教职员叙薪办法关于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部分的规定3年后失效,相关机关应于此解释公布后3年内,制定教师待遇相关法律,完成教师待遇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