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公务员双国籍追俸给

2013年01月04日台湾
【新唐人2013年01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4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公务人员任用法部分条文,明订公务员双重国籍遭免职者,在职期间俸给应予追还。

按现行条文规定,双重国籍、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若任用后发现相关情事,也不得继续任用,但已领的薪资及其他给付则不予追还。

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删除“经合格医生证明有精神病”文字,保障精神障碍病友不受歧视;且明定双重国籍者担任公务人员,被发现而撤销任用者,应追还薪资及其他给付。

参与法案初审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吴宜臻说,公务员有双重国籍,通常主观知情,甚至故意隐瞒,若追回俸给并不影响公平性,希望有警惕效果。

为避免考生以原住民身分考取公务员,事后却抛弃原住民身分,三读条文也增订经原住民特种考试及格,而未具或丧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担任公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