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9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9日电)立法院社环委员会初审医疗纠纷处理及医疗事故补偿法草案,经多次会议漫长讨论,仍无法初审完毕,本会期无望三读。
行政院院会日前通过医纠处理及补偿法草案,由政府成立补偿基金,对医疗事故属于难以分明责任归属者为补偿给付。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继3日、7日议程,今天持续逐条审查医纠法草案,行政院版本加上朝野立委提案,总共有12个版本,因条文复杂,经漫长讨论,仅处理完部分条文,且其中有许多条文还须保留待讨论。
这次会议达共识条文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设置医疗纠纷争议调解会(简称调解会),办理医疗纠纷调解。调解应于受理日起3个月内完成。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时,得延长3个月,并以1次为限。
民众若遇医纠案,条文明定,应先依法申(声)请调解,否则不能提起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如果没有按规定迳自起诉者,法院应移付管辖的调解会先行调解,或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将迳行起诉视为声请调解。
由于民事诉讼应于事发后2年内提出,条文也规定,若因调解导致时效中断,在调解不成立后6个月内起诉者,视为不中断,保障民众提民事诉讼权益。
行政院版本也明定,若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涉及医疗纠纷争议,应函请或移交调解会先行调解。但经被害人、告诉人或自诉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不过,此条文未获共识,仍待讨论。
行政院院会日前通过医纠处理及补偿法草案,由政府成立补偿基金,对医疗事故属于难以分明责任归属者为补偿给付。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继3日、7日议程,今天持续逐条审查医纠法草案,行政院版本加上朝野立委提案,总共有12个版本,因条文复杂,经漫长讨论,仅处理完部分条文,且其中有许多条文还须保留待讨论。
这次会议达共识条文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设置医疗纠纷争议调解会(简称调解会),办理医疗纠纷调解。调解应于受理日起3个月内完成。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必要时,得延长3个月,并以1次为限。
民众若遇医纠案,条文明定,应先依法申(声)请调解,否则不能提起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如果没有按规定迳自起诉者,法院应移付管辖的调解会先行调解,或依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将迳行起诉视为声请调解。
由于民事诉讼应于事发后2年内提出,条文也规定,若因调解导致时效中断,在调解不成立后6个月内起诉者,视为不中断,保障民众提民事诉讼权益。
行政院版本也明定,若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涉及医疗纠纷争议,应函请或移交调解会先行调解。但经被害人、告诉人或自诉人明示不同意者,不在此限。不过,此条文未获共识,仍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