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转换继承人举证责任

2013年01月11日台湾
【新唐人2013年01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1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民法继承编施行法规定,落实限定继承美意,继承人若遭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不需负举证责任。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规定,继承人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根据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将举证责任转换到债权人,真正落实限定继承美意。

有律师身分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吴宜臻受访表示,“限定继承”是继承多少遗产就还多少债务,但现行规定对继承的遗产小于债务时,一旦被债权人追讨债务,须自行举证。修法后举证责任转换到债权人,可减轻很多继承人负担。

她举例,假如继承新台币10万元遗产,但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生前积欠100万元债务,继承人一旦被告、被追讨原先被继承人债务时,就要去调所得归户清册、清查所有帐户,非常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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