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枫化雨:暴力虐待改变国民性格

【新唐人2013年1月17日讯】据潇湘晨报衡阳讯42岁的毛祖君曾担任衡州监狱三监区制衣分监区分监区长。然而,2012年10月,他却站上了蒸湘区法院的被告席。2012年4月17日,毛祖君因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衡阳市华新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免予刑事处罚。(作者:刘志杰)

如此骇人听闻的酷刑虐待还有近日网曝的辽宁省大连市人王云洁,“四十岁,2002年6月4日被绑架到马三家劳教所,遭所大队长王晓峰为首的酷刑虐待。2003年11月,马三家所方以为被折磨到不行的王云洁只能活两个月了,便匆匆要王的家人来接回。回家后,因身体在劳教所严重受损,电棍电击导致乳房溃烂,越来越严重。王云洁于2006年7月含冤去世”。

想一想:素来被人尊称的人民警察,为何以如此残暴的手段迫害身陷囹圄的中国公民呢?!身肩公平、心系正义的人民法官何以主观裁定施暴者可免于刑事处罚?!

首先,以残暴手段迫害公民的警察,其令人发指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没有哪一条现行国法纵容警察可以“合法”地从事暴力手段迫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也没有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在公民看来不可思议而违背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就是说,迫害公民的警察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人民法院作为公正的代言人不能公平裁定的行为也有违法之嫌,起码在公众的内心难逃包庇或渎职的道德谴责与其自身良心上的道德审判!

其次,法院的实际不作为行为以及迫害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社会实例,再一次将公民心中的普世价值打入冷宫。在这个转型的社会时期,利益阶层试图在寻找一种可以替代普世价值的赝品去做为社会伦理道德领域的仁义,以支撑其管理天下的理论依据。

然而,这种幻想的破灭,就是一次次从无数的被迫害者的身心受挫开始,向天道的层面传递着某种莫可名状的诉说......文教失宣,武臣用奇!60看来,国民性格的成长没有一天超越这种暴力的迫害而获得新生。

文革之殇,就是这种暴力的无限放大,警察之暴力亦是文革暴力的传承者。我们都知道,法律的不作为与暴力的“合法”迫害两个问题的主体,都是来自同一个利益共同体。没有宪政精神制约,这种利益者崇尚暴力统治与暴力统治任意迫害公民而得不到有效约束的混乱局面,从实质上缺少国家安定、社会向繁荣发展的契机,单靠某个具有特色个人魅力的领导人是无法从主观方面将社会的趋向成功引向正途的。

胡温十年,尽管社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在暴力与国民性格的重塑问题上,还存在遗憾,强拆流仍然如故、草菅流不见收敛,动辄暴力代法,我行我素,公权力像脱僵之野马,伤害着社会和谐,刺痛着朴素的向背人心,改变着本已劣根性十足的国民性格......

新一届领导班子的上任,首先就尊重宪政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指示。可见,宪政的重要性已从民间的普遍认识到上层建筑之间已达成共识!谁企图阻挡历史,谁的面目就像小丑一般被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前几天的南周事件,着实为公民上了一堂活生生的宪政课!之所以在宪政的道路上不会一帆风顺,时时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挑战,在于改革开放的结果,使得社会在价值结构上发生了戏剧般变化----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社会财富并支配大部分社会资源再实际上对大多数人进行特权力约束。

在还未能如愿以偿地在中国社会全面实行宪政的今天,能否通过法律来对公权力进行必要地约束,已成为这一时期社会能否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尽管腐败成风,仍坚信引领中国社会在既定轨道上前进的中流砥柱仍然掌握在正义者的手中!

试想,一般法律条文都不能有效实施,何言宪政精神在公民心中形成自觉?!一般的执法精神都被现行执法者肆意渎职,何言以宪政精神去制约公权力的扩张行为?!就是说,法律的效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契约精神在于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要确保执法者自觉执法而不枉法,还得通过法律条文对执法者主体进行有效制约。

怎样制约?依然离不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上述执法者对公民进行私刑导致公民身心受到极度伤害的事实,我们不妨将思维进行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层面上来。

假如,按法律精神规定:执法者若以电击等残酷的手段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公民有权利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要求上一级执法部门通过相关法制手段对施行迫害他人身心健康的相关执法者进行同样的电击等惩罚。如此,相当于明文规定“杀人偿命”之后,再依法对杀人者进行量刑,这样就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精神的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这样的构想,是否能得到全民的认可呢?不妨进行一次民意调查,看看公众对于“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公平原则,公众能否给予支持。

也只有这样,施暴者才能受到公正的惩罚。如果受害者或其家属不能认同执法部门的最终裁决,可以按照“新法”,进行一步考虑受害者家属的具体诉求。例如,社会的良性发展客观需要剔除一切奸淫法律的行为,包括具体的频发的奸淫幼女行为!如果“新”法律规定:打死奸淫者有功,若再有类似的恶性案件发生,就可有法可循。

不然,有法无法,长此以住,有国不国。从有法无法过渡到有国无国,这一期间,一切奸淫法律的行为,主观上由无辜的公民去痛苦地承担,客观上,奸淫法律的行为实际上奸淫着国民性格,使得长期压迫的奴性性格与不可一世的公权力两者同时构成了互相适应的统一体。众所周知,压迫越大,反抗便愈大,长此一往,由于民众诉求得不到落实、国民性格得不到良性重塑,当有一天,羔羊不堪忍受负重的时候,何偿不会变成重新掌握自己命运的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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