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使用权融资 待讨论

2013年01月17日台湾
【新唐人2013年01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吴静君台北17日电)金管会表示,地上权融资所衍生出使用权是否可以做为担保品,涉及民法上是否可视为权利,可以作为质权或担保品还待釐清、研议,金管会主委陈裕璋指示,要再开会讨论。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召开委员会议,财政部、经济部、法务部及经建会等为委员会成员,财政部提出,希望地上权融资可以解套。

媒体报导,财政部提出的地上权融资3大建议,第1是,银行办理地上权融资案,可不计入银行法第72条之2规定的不动产上限30%计算。

其次地上权案的不动产开发后,兴建完成的房屋提供商家或住家使用时,因商家或住家取得的是地上物的“使用权”,过去法院曾有判例认定“使用权”不属担保物,向银行融资时相对不易,财政部希望能视为担保物。

最后,这类地上权案衍生的“使用权”,在向银行融资可视为担保放款时,也能征求担保人。

金管会表示,财政部所提的就是希望最终使用者可以融资。

金管会表示,以前是利用建物所有权、土地地上权转让给购屋人,但是民国93年之后,购屋人向政府买土地就有问题,所以建物所有权跟土地地上权就没有转让给购屋人,所以有使用权问题,及使用权是否也是一种租赁的方式,是否可以为担保等问题。

金管会表示,使用权是否符合民法900条规定,可以设质,金管会不是民法主管机关,所以暂时无法有结论,还要再釐清、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