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废止或复育 修法有歧见

2013年01月19日台湾
【新唐人2013年0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19日电)攸关环境永续的湿地法草案,除政院版,朝野立委均有提案。比较各版本,在湿地定义、湿地补偿和湿地受损复育,有较大差异。

“湿地法”立法的必须性获朝野共识,除行政院版本,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林淑芬、中国国民党籍立委邱文彦及亲民党立法院党团,都各自提出修法版本。日前湿地法草案初审时没有通过,有待下会期并案审查。

关于湿地定义、重要湿地能否“废止”、湿地开发补偿优先次序、湿地复育、湿地基金等,版本各有差异。

朝野立委认为,湿地指天然或人为、永久或暂时、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咸水或半咸水的沼泽、潟湖、泥煤地、潮间带、水域,包括水深在最低低潮时不超过6公尺的海域;但行政院版认为,海域部分以最低低潮位为限。

行政院版主张,重要湿地因自然变迁或重大灾害而改变、消失或无法恢复者,或因国家重大公共利益所需者,得办理检讨;必要时,得予以变更或废止。

朝野立委对“废止”湿地有意见,邱文彦修法版本明定,重要湿地若有减损、增加面积或价值,中央主管机关得变更湿地范围等级并公告,且应评估在原有范围内规划、采取适当复育措施。

亲民党籍立委张晓风受访时也说,湿地认定是既成事实,不能因为有开发需要或损害就“废止”湿地。

有关湿地开发补偿,行政院版及邱文彦版本均规范应优先回避重要湿地、减轻冲击或做湿地补偿措施。

不过,邱文彦版本希望“异地补偿”优于“生态补偿”,若需要开发湿地,应优先找寻另一块更大的湿地来补偿,若异地补偿面积小于0.5公顷,可申请用缴纳代金方式,由主管机关开设湿地异地补偿专户,并在经费馀裕时,统筹集中整建功能完整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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