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2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巧雯台北22日电)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表示,为配合洽签自由贸易协定(FTA),将推动原产地证明厂商自行举证制度。
国贸局长张俊福今天在年度记者会中指出,未来若由厂商自行出具原产地证明后,国贸局重点工作将会放在查核部分,若有伪造不符事实,将会采取严格处罚措施。
国贸局表示,鉴于近来各国洽签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或条约,多约定由厂商自行签具原产地声明书规范。
国贸局举例,由厂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书声明其货物原产资格,而进口商在货品进口时申请适用优惠关税。
国贸局表示,目前推动洽签的台星经济伙伴协议(ASTEP)、台纽经济合作协议(ECA)中,都有由厂商自行举证制度诉求;由于这项制度有利于贸易便捷化,因此台湾同意采行。
国贸局表示,现已研拟贸易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并将案子陈报行政院转陈立法院审议,行政院已于去年12月召开审查会,并请国贸局依会议结论修正后,再择期审查。
现行台湾产地证明书管理制度中,优惠性产证(包括FTA产证或ECFA产证),由国贸局委托或核准发证单位所签发。
国贸局长张俊福今天在年度记者会中指出,未来若由厂商自行出具原产地证明后,国贸局重点工作将会放在查核部分,若有伪造不符事实,将会采取严格处罚措施。
国贸局表示,鉴于近来各国洽签自由贸易协定、协议或条约,多约定由厂商自行签具原产地声明书规范。
国贸局举例,由厂商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书声明其货物原产资格,而进口商在货品进口时申请适用优惠关税。
国贸局表示,目前推动洽签的台星经济伙伴协议(ASTEP)、台纽经济合作协议(ECA)中,都有由厂商自行举证制度诉求;由于这项制度有利于贸易便捷化,因此台湾同意采行。
国贸局表示,现已研拟贸易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并将案子陈报行政院转陈立法院审议,行政院已于去年12月召开审查会,并请国贸局依会议结论修正后,再择期审查。
现行台湾产地证明书管理制度中,优惠性产证(包括FTA产证或ECFA产证),由国贸局委托或核准发证单位所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