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2月06日讯】 (美国之音电) 华盛顿 —
*卢岚:美台协定符合一个中国政策*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卢岚在2月5号的记者会上答复美国之音的提问时说,美台新协定是更新双方1980年签署的特权、免税及豁免协定内容,目的在于改善美国在台协会和台湾驻美代表处的法律保障。
卢岚特别强调,美台之间签署这个协定,符合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她说:“这个行动充分符合我们长期以来的一个中国政策,这个政策没有改变。但正如我所说,这个更新的协定是为了改善必要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机构和他们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效运作。”
*美台派驻机构法律保障同等互惠*
卢岚说,基于美台之间目前的关系,这个协定和维也纳公约关于外交特权豁免的规范有所不同。
她特别解释了协定的主要内容: “这个新的协定扩大并确认这些机构受到的法律保障,例如,更新后的协定将提供某些特定的派驻人员更多免于刑事和逮捕的法律保护,以及某些作证义务的豁免,这是同等互惠的。除此以外,某些派驻人员的个人财产会受到额外的保护,他们的家属也会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
*台湾外交部:豁免待遇与美邦交国相近*
台湾外交部北美司司长令狐荣达2月5号在一个记者会上说,新协定给予台湾驻美代表处的豁免待遇和特权,不会超过美国其他邦交国享有的待遇,不过已经非常接近,“几乎该有的都会有”。
他说,新协定除了保留原协定中对于双方派驻人员已享有的特权、免税与豁免待遇外,还增加了对双方代表机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的法律保护,包括刑事与民事豁免权,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拘禁等,此外,代表处办公室和人员住处也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检查。
*刘珊珊案引发检讨*
自2011年11月发生刘珊珊一案后,由于美台之间对台湾驻美外交人员豁免权有不同认定,引发双方对执行32年的特权豁免协定的重新检讨。2012年1月27号刘珊珊案开庭当天,当时的台湾驻美代表袁健生,即在参加美国在台协会一个活动时对美国之音表示,美台之间原有的特权豁免协定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袁健生说:“我刚刚就是在和他们谈怎么样弥补、怎么样重新谈彼此间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最重要的。美方要对我们在美国13个处的特权与豁免照顾到,同时我也告诉美方,这是相互的,美方在台北的特权豁免也很重要。既然我们都发觉有不足之处,那是不是要尽快升级?这是我的重点。”
*台驻美办事处豁免待遇不同于代表处*
不过台湾在美国的12个办事处的豁免待遇,与位于华盛顿威斯康辛大道上的代表处有所不同。办事处人员只享有与执行职务有关功能性豁免待遇,处长和副处长只享有部分的一般性豁免,例如如果涉及的罪行并非1年以上重罪,他们可以不被逮捕或拘禁。
至于美国在台协会的部分,新协定基于双方平等互惠原则,只有台北的总部人员和家属享有完全刑事豁免权,台中和高雄的办事处人员只有有限的刑事豁免权。
*办事处处长执行职务才有豁免权*
台湾驻堪萨斯办事处处长刘珊珊2011年11月被控虐待菲律宾籍佣人,涉及合约诈欺罪名,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台湾外交部认为刘珊珊有外交豁免权不应被逮捕,但美国政府和司法部门认为,刘珊珊只有在执行职务时才享有豁免权。
美台特权豁免协定,是在2月4号由美国在台协会执行理事施蓝旗和台湾驻美代表金溥聪在华盛顿签署,当天立即生效,不过内容必须等待完成相关程序后才能对外公布,包括美国方面必须在2星期内登录于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台湾方面则须送到行政院和立法院备查。 美国与台湾签署一个新的“特权、免税及豁免”协定,提供双方代表机构--美国在台协会和台湾驻美代表处,以及台湾在美国其他城市的12个办事处工作人员更完备的法律保障。依据这个协定,台湾驻美代表处办公室及人员住处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检查。
*卢岚:美台协定符合一个中国政策*
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卢岚在2月5号的记者会上答复美国之音的提问时说,美台新协定是更新双方1980年签署的特权、免税及豁免协定内容,目的在于改善美国在台协会和台湾驻美代表处的法律保障。
卢岚特别强调,美台之间签署这个协定,符合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她说:“这个行动充分符合我们长期以来的一个中国政策,这个政策没有改变。但正如我所说,这个更新的协定是为了改善必要的法律保障,让这些机构和他们的工作人员能够有效运作。”
*美台派驻机构法律保障同等互惠*
卢岚说,基于美台之间目前的关系,这个协定和维也纳公约关于外交特权豁免的规范有所不同。
她特别解释了协定的主要内容: “这个新的协定扩大并确认这些机构受到的法律保障,例如,更新后的协定将提供某些特定的派驻人员更多免于刑事和逮捕的法律保护,以及某些作证义务的豁免,这是同等互惠的。除此以外,某些派驻人员的个人财产会受到额外的保护,他们的家属也会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
*台湾外交部:豁免待遇与美邦交国相近*
台湾外交部北美司司长令狐荣达2月5号在一个记者会上说,新协定给予台湾驻美代表处的豁免待遇和特权,不会超过美国其他邦交国享有的待遇,不过已经非常接近,“几乎该有的都会有”。
他说,新协定除了保留原协定中对于双方派驻人员已享有的特权、免税与豁免待遇外,还增加了对双方代表机构派驻人员及其家属的法律保护,包括刑事与民事豁免权,人身不可侵犯、不被逮捕拘禁等,此外,代表处办公室和人员住处也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检查。
*刘珊珊案引发检讨*
自2011年11月发生刘珊珊一案后,由于美台之间对台湾驻美外交人员豁免权有不同认定,引发双方对执行32年的特权豁免协定的重新检讨。2012年1月27号刘珊珊案开庭当天,当时的台湾驻美代表袁健生,即在参加美国在台协会一个活动时对美国之音表示,美台之间原有的特权豁免协定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袁健生说:“我刚刚就是在和他们谈怎么样弥补、怎么样重新谈彼此间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最重要的。美方要对我们在美国13个处的特权与豁免照顾到,同时我也告诉美方,这是相互的,美方在台北的特权豁免也很重要。既然我们都发觉有不足之处,那是不是要尽快升级?这是我的重点。”
*台驻美办事处豁免待遇不同于代表处*
不过台湾在美国的12个办事处的豁免待遇,与位于华盛顿威斯康辛大道上的代表处有所不同。办事处人员只享有与执行职务有关功能性豁免待遇,处长和副处长只享有部分的一般性豁免,例如如果涉及的罪行并非1年以上重罪,他们可以不被逮捕或拘禁。
至于美国在台协会的部分,新协定基于双方平等互惠原则,只有台北的总部人员和家属享有完全刑事豁免权,台中和高雄的办事处人员只有有限的刑事豁免权。
*办事处处长执行职务才有豁免权*
台湾驻堪萨斯办事处处长刘珊珊2011年11月被控虐待菲律宾籍佣人,涉及合约诈欺罪名,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台湾外交部认为刘珊珊有外交豁免权不应被逮捕,但美国政府和司法部门认为,刘珊珊只有在执行职务时才享有豁免权。
美台特权豁免协定,是在2月4号由美国在台协会执行理事施蓝旗和台湾驻美代表金溥聪在华盛顿签署,当天立即生效,不过内容必须等待完成相关程序后才能对外公布,包括美国方面必须在2星期内登录于联邦公告(Federal Register)上,台湾方面则须送到行政院和立法院备查。 美国与台湾签署一个新的“特权、免税及豁免”协定,提供双方代表机构--美国在台协会和台湾驻美代表处,以及台湾在美国其他城市的12个办事处工作人员更完备的法律保障。依据这个协定,台湾驻美代表处办公室及人员住处不得被侵入、搜索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