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外遇生子夫不愿原谅 判离婚

2013年02月24日社会
【新唐人2013年02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4日电)范姓女子外遇生子后,先生不愿原谅,夫家家人也不停以此事羞辱她,范女诉请离婚。法院认两造已不具互爱基础,判准离婚。

根据判决书指出,新北市范姓女子于民国84年间与罗姓男子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不睦。

范女于89、90年间外遇生子被罗男及夫家家人发现后,携子离家,罗男因此提起妨害家庭、侵占等告诉。范女遭通缉,至95年间到案。

范女控诉,罗男对她外遇生子一事,近10年来用尽各种方式追究民、刑事责任,且放任家人伤害、羞辱她,她积极想破镜重圆,罗男却无此意,如今仍用婚姻惩罚她,两造已无夫妻情分,请求离婚。

罗男主张,他对范女不离不弃,也原谅她外遇生子,但范女一味将通奸生子至婚姻发生破绽的责任全推给他,还企图将自己营造成被害人的角色,婚姻有破绽应归责于她。

法院一审认为范女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在先,又自行离去两造居所,驳回她请求离婚之诉。范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认为,罗男放任家人将贴有范女通缉书及写有羞辱性文字的文件张贴在范女家附近,已逾越必要行为,且范女案发后未再有破坏婚姻的行为,罗男家人却仍对她一再究责及羞辱,未能原谅,罗男也有可归责之处。

法院认为两造已不具互信、互爱、互谅的基础,强求维持婚姻名分,只是徒增双方精神痛苦及生活困扰,判准两造离婚;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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