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5日电)某建设公司前魏姓总经理提起诉讼,向公司索讨销售建案的新台币1675万元奖金。最高法院今维持前审认定,判他胜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魏姓男子于民国85年9月间至97年8月间担任台中市一家建设公司的总经理。
魏男主张自己销售了6个建案,应可拿到1675万96元的奖金,公司却以奖金办法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而无效,拒绝给付,他请求公司给付1675万96元。
建设公司主张,奖金办法在董事会进行讨论后,未获出席董事半数同意而遭否决,魏男没有依此办法请求奖金的依据。
法院一审驳回魏男请求。
更一审依证人证词及公司年报等资料认为,奖金办法已经当时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核准后施行,魏男也早已依此办法领取94、95年度的盈馀奖金,判决建设公司须给付魏男1675万96元。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根据判决书指出,魏姓男子于民国85年9月间至97年8月间担任台中市一家建设公司的总经理。
魏男主张自己销售了6个建案,应可拿到1675万96元的奖金,公司却以奖金办法未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而无效,拒绝给付,他请求公司给付1675万96元。
建设公司主张,奖金办法在董事会进行讨论后,未获出席董事半数同意而遭否决,魏男没有依此办法请求奖金的依据。
法院一审驳回魏男请求。
更一审依证人证词及公司年报等资料认为,奖金办法已经当时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核准后施行,魏男也早已依此办法领取94、95年度的盈馀奖金,判决建设公司须给付魏男1675万96元。
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