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条例 拟增农育权

2013年03月14日时政
【新唐人2013年03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4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修正草案,增列“农育权”相关规定,以保障原住民权益;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提案修法的农委会表示,民国99年2月修正公布的民法第832条,将地上权的设定对象排除竹木的种植,以致种植竹木者,需依修正后民法第850条之1设定农育权。

农委会说,为使原住民在原住民保留地设定农育权继续经营满5年者,得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所以提出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考量国土管理、山林保育及原住民生活保障等,维持现行条文须经营满5年才能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原住民族委员会及农委会应加强对外说明,并积极与立法院沟通。

草案规定,山坡地范围内原住民保留地,辅导原住民开发并取得耕作权、地上权、农育权或承租权。其耕作权、地上权、农育权继续经营满5年者,无偿取得土地所有权,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转,以原住民为限。

草案明订,原住民保留地的权利取得与移转、土地的管理、开发、利用、保育、林产物的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行政院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