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警示致人死 工地负责人缓刑

2013年03月23日社会
【新唐人2013年03月2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23日电)林姓男子骑车行经某工地,因护栏未贴警示灯而不慎擦撞,撞车死亡。最高法院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工地负责人判刑,但给予缓刑。

根据法院日前的判决,吕姓男子是某营造公司承揽高雄县1项道路拓宽工程的工地负责人。

林姓男子于民国98年8月6日凌晨骑车行经工地时,因水泥质地的纽泽西护栏未贴反光纸或警示灯,导致他不慎擦撞护栏后,人车分离撞到1台曳引车,当场死亡。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是林男未注意车前状况,自行撞击护栏导致事故,判处吕男无罪。

二审审理认为,依营造公司提报的交通维持计画书,现场应于每一具纽泽西护栏上装设夜间警示灯,但营造公司却未逐一贴上反光纸及装设反光导标或警告灯,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吕男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更一审也认为,这起事故是因吕男未依规定设置夜间交通安全警告设施所致,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处吕男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但审酌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给予缓刑2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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