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01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1日电)立法院财委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营利事业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将课营所税,避免境外纸上公司避税。
初审条文建立以实际管理处所认定营利事业居住者身分的制度,民国104年度起,将营利事业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者,视为中华民国居住者,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避免营利事业在租税庇护所在国家或地区设立纸上公司,减少纳税义务,并让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的营利事业享有租税协定利益,与国际接轨。
另外,为防杜营利事业将盈馀保留在低税负国家的国外关系企业,规避中华民国税负,修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制度,增订日出条款。
修正草案规定,自民国104年起,营利事业控制在境外低税负地区的关系企业,该关系企业当年度的盈馀应按营利事业持有该关系企业资本的比率,认列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关系企业实际分配盈馀时,免再重复计入所得额课税。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动今年度起,上市柜及兴柜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s)。
为配合金管会规范,使企业不因导入IFRSs增加租税负担,所得税法也修法维持租税中立原则,未来上市柜公司导入IFRSs产生未分配盈馀增加等税务情形,增加部分不加征10%;若未分配盈馀减少,也不能从保留盈馀的课税中扣减10%税负。
初审条文建立以实际管理处所认定营利事业居住者身分的制度,民国104年度起,将营利事业实际管理处所在中华民国境内者,视为中华民国居住者,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避免营利事业在租税庇护所在国家或地区设立纸上公司,减少纳税义务,并让实际管理处所在台湾的营利事业享有租税协定利益,与国际接轨。
另外,为防杜营利事业将盈馀保留在低税负国家的国外关系企业,规避中华民国税负,修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CFC)制度,增订日出条款。
修正草案规定,自民国104年起,营利事业控制在境外低税负地区的关系企业,该关系企业当年度的盈馀应按营利事业持有该关系企业资本的比率,认列投资收益,计入当年度所得额课税。关系企业实际分配盈馀时,免再重复计入所得额课税。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动今年度起,上市柜及兴柜公司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s)。
为配合金管会规范,使企业不因导入IFRSs增加租税负担,所得税法也修法维持租税中立原则,未来上市柜公司导入IFRSs产生未分配盈馀增加等税务情形,增加部分不加征10%;若未分配盈馀减少,也不能从保留盈馀的课税中扣减10%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