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02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日电)前永康街冰馆罗姓老板前妻张姓女子控诉罗男未依离婚协议书约定买房屋给她。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判罗男应买屋给张女。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张女主张,她与罗男于民国96年3月15日协议离婚,依离婚协议书约定,“罗男愿于离婚后1年内购买价值新台币3500万元的房屋,作为赡养费”,但罗男一再藉口拖延拒绝给付,张女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罗男依约购屋给她。
罗男主张,两造于96年3月15日相偕外出时,张女突然向他提议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路边的律师事务所签署,他认为张女“临时起意”并“随机选择律师事务所”,他在无法律背景及确实了解合约内容的情况下轻率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实际上并非两造间的合意。
法院一、二审驳回罗男前妻张女之诉。
高院更一审审理认为,罗男未举证是受诈欺而作成离婚协议书,且他年近40岁又是经商多年事业有成者,不会无法判断张女是“临时起意”或“随机选择律师事务所”。
合议庭认为离婚协议书并非张女片面拟定,判罗男须依约购买价值3500万元的房屋给张女,全案还可上诉。
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张女主张,她与罗男于民国96年3月15日协议离婚,依离婚协议书约定,“罗男愿于离婚后1年内购买价值新台币3500万元的房屋,作为赡养费”,但罗男一再藉口拖延拒绝给付,张女因此提起诉讼,请求罗男依约购屋给她。
罗男主张,两造于96年3月15日相偕外出时,张女突然向他提议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路边的律师事务所签署,他认为张女“临时起意”并“随机选择律师事务所”,他在无法律背景及确实了解合约内容的情况下轻率签署,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实际上并非两造间的合意。
法院一、二审驳回罗男前妻张女之诉。
高院更一审审理认为,罗男未举证是受诈欺而作成离婚协议书,且他年近40岁又是经商多年事业有成者,不会无法判断张女是“临时起意”或“随机选择律师事务所”。
合议庭认为离婚协议书并非张女片面拟定,判罗男须依约购买价值3500万元的房屋给张女,全案还可上诉。